法官修身: 慎言 慎行 多思
2020-03-13 10:11: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闰婷
 

  《荀子·君道篇》有这样的一问一答:“请问为国?”答:“曰闻修身,未尝闻为国也。”即不曾听闻如何治国,仅听闻修身。对此话,读者不免有些诧异。文中紧接着对此作出解释:“君者仪也,民者景(影)也,仪正而景(影)正。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而水圆。君者盂也,盂方而水方。”阅毕,豁然开朗,“修身”的作用亦可见一斑。

  “中国人历来讲究修身,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人应以先修己身为己任,法官亦是如此。法官修身的作用不可小觑,古语有云“修其心治其身,而后可以为政于天下”,而法官亦应以“修其心治其身,而后可以断案于人”为己任,只有先修己之心、治己之身,而后才能行判断是非曲直之事,这正应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道理。

  如是,法官何以修身?即慎言、慎行、多思。

  慎言

  法官慎言,首先要做到言之有“物”,有“物”即要有内容。“君子以言有物”在《周易》中如是表述,意在说明君子是有思想有见识之人,也言明其“敏于事”的特点。新时期法官应该注意所言内容,一定要做到言之有物,切忌说话随意、浮夸。法官身份特殊,其一言一语均牵动当事人的心,因此说话要审慎,避免内容脱离事实,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同时还要言简意赅,切中命题。

  法官慎言,其次要做到言之有“理”,有“理”即要有逻辑。“顺玉之文而剖析之”语出《说文》,言明“理”的作用即顺文剖析。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该做到言之有理,遵循脉络谨慎说理,思维清晰敏捷,不论在庭审中,还是在法律文书撰写中,说理是法官要做的“必修课”。说理不畅,难服己心,更难服众人。法官化解案件的关键就是说理,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不断地抽丝剥茧,顺着证据的脉络剖析,最终导向裁判结果。

  法官慎言,还需要做到言之有“礼”,有“礼”即要有礼仪。在审判活动中法官还应该做到言之有“礼”,遵循基本的礼仪行审判之事。这就要求法官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谈吐文雅,举止得体,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不文明或其他不合时宜的语言,更不能态度恶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要做到以礼待人、彬彬有礼,而非颐指气使、咄咄逼人。

  慎行

  法官慎行,要行之合“法”。法官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法规、合乎大政方针,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知法犯法。法官要精研法理,不断在司法实践中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努力成为一名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法官。

  法官慎行,要行之合“德”。法官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官职业道德。一个合格的法官,应该是一个德行高尚的人,这就要求法官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要有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要有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努力成为一名声誉良好、品行过硬的好法官。

  法官行之合“法”与行之合“德”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反而是相辅相成的,许多法官就是这样坚守着自己的审判事业。新时代法官,要像李庆军那样“时时处处体谅当事人的难处和诉讼的不易,用耐心、真情和善意化解纠纷”“为群众发声、给群众解难,将司法为民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要像邹碧华那样,做一名有同理心的好法官,“要将心比心,要让他感受到法律对人格、对情感的尊重”。

  多思

  一是见贤思齐。《荀子·修身篇》:“见善,修然必以自存也。”存己之善,可谓之完善自我,存他人之善,可谓之见贤思齐。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法官一方面应该发挥自身的长处,另一方面更要向先进人物学习,高标准严要求,让自己不断进步。法官之间要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氛围,让勤勉工作、追求上进在法院内部蔚然成风。

  二是见邪思正。对利欲诱惑的抵抗能力,是检验法官信念坚定与否的试金石。“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法官应该时刻警惕自己萌生邪心杂念,“吾日三省吾身”,时时自扫灰尘,时常以人为镜明得失,以正确的思想约束行为,以良好的精神展现新时期法官形象。

  三是见难思职。法官要体恤群众之难,只有真正体悟到群众 的难,才会领悟人民法官中“人民”二字的分量,也只有这样才能认识到法官这一职业的崇高与神圣。要始终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官是为人民的,要朝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砥砺前行。在法治征程上,法官应该背负人民的希望与重托,做“司法为民”赶考路上的最有力奋进者。

  法官修身,永远在路上。就像有人形容李庆军法官的一句话:“他一生只做了一件事,就是当一个中国好法官”。我们也应像他那样,做好这一件事——当一名好法官。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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