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宣判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17名被告人获刑

2020-03-14 09:45: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吴英
 

  近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1亿余元的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对1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该案被告人利用网络支付技术漏洞,在消费者不知情的前提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消费者所持银行卡内资金无需密码直接代扣,使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等受到了严重的侵犯。期间,被告人王宇、宁丰、袁蒙等人在云南昆明成立信用卡诈骗工作室;被告人宁丰、李伟峰、卜磊等人在广东东莞成立信用卡诈骗工作室;被告人梁经付、赖水明、谢高峰等人在湖南娄底成立信用卡诈骗工作室。被告人首先在网络上获取消费者的“三不同、一不通”银行卡信息,“三不同”指手机号码归属地和银行卡的开户地址、身份证地址不同,“一不通”指手机号码打不通,通过这些信息,再判断持卡人的年龄、银行卡内资金数额。被告人抓住持卡人长期不管理该卡、疏忽大意的心理,以自有公司名义,通过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通的代扣通道,不需要银行卡密码,直接扣取他人银行卡资金,累积作案金额高达100813275.91元。2018年7月,被告人宁丰经吴贤峰介绍,通过被告人袁建林所在的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贵州吉祥昌杰汽车租赁公司名义开通代扣通道,并答应给袁建林、吴贤峰代扣款7%至10%的分成。在成功扣款资金2570996元后,被告人宁丰给袁建林转账129199元,其中回扣款99200元,补偿款29999元,随后,袁建林给吴贤峰转款36380元,自己收下9281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水明、梁经付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袁建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根据各被告人主犯、从犯、作案时未成年、自首、坦白、犯罪未遂、积极退缴犯罪所得等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处以相应刑罚。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该案中,被告人组成犯罪集团,利益链条完整,跨越多省作案,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对案件的公正判决,有力有效地打击了非法代扣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规范网络金融秩序,彰显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司法实践诠释为民初心,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身边难事、难题的忠诚担当本色。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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