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类纠纷的诉调对接与在线调解

2020-03-18 09:27: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范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共同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互联互通,建立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这正是一种务实之举。

  在当代世界各国,证券期货类纠纷及其解决历来被视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上世纪后期以来,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及其纠纷解决机制快速发展,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投资者权益保护及相关纠纷的特点是:首先,纠纷双方当事人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投资者一方相对处于弱势;其次,投资者一方往往人数众多,纠纷所涉权益数额不等、当事人维权意识能力参差不齐,难以用传统常规解纷方式处理;再次,此类纠纷日益呈多发态势,解纷成本高、难度大,涉及的规则和事实存在不确定性,过于冗长、昂贵和复杂的诉讼程序容易对市场的稳定性、规则和秩序带来负面影响;最后,这类纠纷与普通消费者或金融消费者争议既有相似的原理和规律,又不完全相同,因此各国既有采用与金融消费解纷机制相同的方式处理的,也有建立专门机制的,基于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和证券基金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强调,往往采用倾斜式保护和解纷方式。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为了解决投资者权益保护类的纠纷,持续进行了多种尝试,包括集体诉讼、公益诉讼、示范诉讼、行政投诉、申诉专员机制和赔偿基金等方式,尽管每种方式都各有利弊,但时至今日,各国越来越倾向于采用非诉讼方式处理并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作用,其中欧盟国家的申诉专员机制和美国的赔偿基金都显示出这种趋势和特点,其效果表明,非诉讼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的发生,提高投资者保护的力度,有效降低解纷成本和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晚,相关机制、规则尚不尽完善,法学界、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往往对诉讼寄予厚望,包括代表人诉讼、持股行权诉讼等,希望借此形成案例,创建规则、积累经验。同时,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企业充分认识到证券期货类纠纷的复杂性,积极致力于用非诉讼方式预防解决相关纠纷,逐步建立了包括当事人双方协商,行业协会、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调解,行政主管监管机构投诉、调查及行政处理共同构成的非诉讼机制,以及先行赔付等制度。各种调解机构解决了大量纠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也为诉调对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正式将诉调对接推向制度化。

  2019年,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专门增设投资者保护一章,并针对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纠纷的处理作出了特别规定。由此构建了一个由当事人协商、投资者保护机构调解和代表人诉讼等程序组成的、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解纷机制,并开创了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专门性解纷机制的先例。尽管值得期待,但其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和不确定性,包括在制度设计上,并未引进一些国家行之有效的申诉专员制度,先行赔付基金制度未得到完善,调解也并未设定为法定前置程序;而是将重点放在诉讼包括代表人诉讼上,由于此前作为有效调节阀的行政处理前置已被取消,由此难免导致此类纠纷向法院集中,形成高度的司法诉讼依赖,甚至会引导当事人越过非诉讼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不仅会使法院承受过大的压力,也不利于发挥行业和行政监管部门的作用,导致法院外调解作用和自主收案降低,而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理的主导地位和效益优势亦无法发挥。

  在这种背景下,诉调对接与在线调解,作为一种衔接诉讼与非诉讼,缓解法院压力和不足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共同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tiaojie.court.gov.cn)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www.investor.org.cn)实现数据交换、互联互通,建立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以下简称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正是一种务实之举。

  习近平主席指出,应该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个前面,首先应是在法院和诉讼之前,其次则是在审判、判决之前。目前,我国尚无法通过制度设计将非诉讼机制作为主渠道,把证券期货类纠纷最大限度地拦截在法院之外,但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仍可以在立案阶段、审前阶段、诉讼中和示范诉讼结束后等不同阶段,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当事人接受先行调解,并将案件委托给行业协会或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由此既适应了我国高度依赖司法的现实,保证了法院对调解的指导制约,提高了调解的正当性和规范性;也可在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先行调解和非诉讼解决的机会,在减轻法院压力的同时,有利于发挥各种专业性调解的特殊作用,以协商性(非对抗性)、专业性、便利灵活性、保密性和效益等优势避免诉讼的固有局限。法院与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分工负责,充分发挥行业自治、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各自的作用,逐渐在纠纷解决实践中探索更加合理的制度设计,培养社会主体的调解文化、协商能力以及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同。

  在线平台是一种整合解纷资源、提高解纷效益的方式,近年来我国在线调解获得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发展迅速,在证券期货类纠纷调解和诉调对接中也同样具有巨大的优势和广阔的前景。尤其是在当前抗击疫情的形势下,在线调解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发挥了便利、快速、及时、经济的优势,为资本市场和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通过在线方式不仅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在送达、告知、证据交换质证、赔偿或补偿计算发放等多方面和各环节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在提升证券期货类纠纷解决机制的能力和质量方面意义重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