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要善用失信惩戒
2020-03-19 09:55:17 | 来源:南方日报 | 作者:扶青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明确通知,对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疫情防控期间刻意虚报信息、隐瞒病情,不仅延误自身治疗,也威胁社会公众安全,是害人害己的行为,给予失信惩戒符合公众期待。或有人认为,我国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对这种行为已有明确惩治规定,没必要对其辅以失信惩戒。其实不然,信用既包括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信用,也包括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间的管理信用。疫情期间如实申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那些刻意隐瞒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是典型的失信行为,进行失信惩戒理所应当。

  “祸莫大于不信。”从实际效果来看,失信惩戒作为法律的有益补充,可以释放出更加强大的威力。在江苏之前,各地已经普遍将其纳入了失信管理,如上海市明确在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余,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更是紧急立法,授权县级以上政府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将个人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这些措施有效打击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使人认识到恪守诚信、主动配合,才是防控疫情的正确态度。

  与各地相比,江苏的这个规定更全面、更综合。除了上述行为,对口罩、温度计、消毒液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中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垄断经营、趁火打劫等失信行为,规定列入失信记录。对在疫情中作出贡献的,则纳入守信行为记录。显然,这更加符合实际,因为一些个别行为还没达到触犯法律的程度,但是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破坏了疫情防控大局。对其进行处罚,是群众的心声,也是疫情防控的需要。

  江苏这个规定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以事实为依据,区分了失信类型,并留下了豁免通道。疫情发生后,许多中小企业深受影响,出现了一些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对这些现象,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失信,而是要充分考虑不可抗力。江苏省发改委规定,实施宽严相济、一企一策措施,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全面落实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理,正视了企业的诉求,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疫情是一面真实的镜子,既能照出公民个体的担当作为,又能照出公民个体的诚信底色。今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收官之年。不诚信的例子,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接下来,仍需要进一步构建起社会信用体系,只有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才能积聚起社会道德的正能量,凝聚起抗疫合力!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