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野宣判全市首例适用新标准交通事故案
2020-03-19 14:31:01
 

    中国法院网讯   “下面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某某293668.84元……”3月18日,随着法官的法槌落下,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市首例适用新赔偿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获偿额比原有标准增加了114912.72元,原被告均当庭表示不上诉,“同命不同价”时代至此终结。

  2019年5月2日,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39巨野开发区董庄村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董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董某某受伤住院。

  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负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董某渊颈部枢椎骨折、左侧椎弓骨折、齿状突骨折,右侧下肢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等,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一直以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户籍制度的影响,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就目前司法实践,以山东省上年度为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42329元×20年(84658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17775元×20年(355500元)。同样一条生命的丧失,却因城乡差异在法律上的赔偿价格相差了两倍多。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新型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也逐渐建立起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居民赔偿标准的改革也提上日程。

  2020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实施,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本案中董某某虽然是农村户籍,同样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因此,董某某可获得残疾赔偿金198099.72元。如果依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董某渊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仅为83187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后,董某某获得赔偿金数额较过去多出114912.72元。

  “在实际审判中,‘同命不同价’不仅会伤害家属的感情,还容易引发伤者家属对司法公正的不满,导致新的矛盾产生。”法官不禁感叹,“相反,新规中对同一起事故中赔偿标准的统一,正好体现宪法中人人平等的精神,而在社会舆论中,‘同命同价’得到广泛认同,新规的出台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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