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食用动物所致疾疫及其规范哲学
2020-03-20 15:32: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沈玮玮 张艺萍
 

  2019年年末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COVID-19”,即被名为“SARS-CoV-2”的冠状病毒引发的传染病,这一病毒很可能来自人类食用的野生动物。反观古代中国,常是十年一大疫,三年一小疫,在如此频繁的疫灾中,是否有因食用野生动物而引起的呢?古人又是如何看待、利用或食用野生动物的呢?

  动物食用的阶层分布与疾疫暴发概率

  古代中国人更倾向于了解动物的“社会属性”,而不把动物划归为一门独立的单纯知识来看待,故而缺乏了解和研究动物的“生物属性”。他们更愿意相信动物所遵循的一套生存法则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参见【英】胡司德:《古代中国的动物与灵异》,蓝旭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自然界的食物链关系对应到人类社会,作为人类社会顶端的君王享有很多与动物有关的特权,比如食物和祭祀。古人食肉就有严格的等级限制,据《国语·楚语下》载:“天子食太牢,牛羊豕三牲俱全,诸侯食牛,卿食羊,大夫食豕,士食鱼炙,庶人食菜。”即便如此,除天子之外,其他人只能在每月的“朔日”食肉,正如《礼记·王制》所云:“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食用珍稀野生动物除了彰显帝王至高无上的身份之外,独占野生动物对于君王也具有独特的政治意义,臣民进献奇珍异兽以报祥瑞,仅天子可破译;周遭小国进贡珍稀动物则表臣服之态。对于上贡御用之野生动物,君王只有意识到此乃劳民伤财之举,才会严加拒绝。据《明史·食货志》载:“明初,上供简省。郡县贡香米、人参、葡萄酒,太祖以为劳民却之。仁宗初,光禄卿井泉奏,岁例遣正官往南京采玉面狸,帝斥之曰:‘小人不达政大体。朕方下诏,尽罢不急之务以息民,岂以口腹细故失大信耶!’”历代皇帝多有减免或禁止上贡野生动物之令,加上所献动物多在禁苑饲养,倒不至于广泛传播疫病。

  官贵达人则为彰显身份和满足猎奇之心对野味青睐有加,是故,用“肉食者”专指有权势者,正所谓“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袁枚的《随园诗话》称“熊掌、豹胎,食之至珍贵者也。”贵族特别讲究挑选动物品种和择取动物身体部位,形成了一种求珍求异的追求模式。(王赛时:《中国古代对野生动物的珍味选择》,载《饮食文化研究》2005年第3期)自《周礼·天官》出现“珍用八物”后,宋代将其作为极其珍贵的动物食材,明代俞安期所辑《唐类函》则指出:“按《礼》所谓八珍者……后世则侈云龙肝、凤髓、豹胎、鲤尾、鴞炙、猩唇、熊掌、酥酪蝉。”到了清代,“八珍”虽然各有其说,然皆为珍稀动物,足见奢靡之极。能够享受“八珍”者,非富即贵。至于北方游牧民族,不谙稼穑之道,食用野味更是频繁。

  对于平民百姓而言,早在孟子之时,食肉就是仁政之理想:“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孟子·梁惠王上》)农耕文明缺衣少食,寻常百姓能够果腹已属不易,饲养家禽和猎获野味多为换取生活之资。尤其是食肉目的兽类大都为珍贵的毛皮兽,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自古以来即为重要的狩猎对象之一,小民百姓多不忍食之。不过,中国传统的谷物膳食与大豆、叶、水果和蔬菜相结合,完美地适应了集约农业的体系。肉类在膳食中几乎并不重要。(【美】尤金·N·安德森:《中国食物》,马孆、刘东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当然,中国人很早就懂得驯养“马牛羊猪狗鸡”等六牲以获得肉食,野味很早就被排斥在日常餐桌之外。到唐代以后,绝大部分野生动物已经退出了餐桌,猪肉在宋代已经被端上了庶民的日常餐桌。几乎所有传世的食谱皆以常见的农牧产品为食材,虽然几乎没有任何一种动物能逃过古人的餐桌。据《清稗类钞》所载,除了熊掌猴脑象鼻驼峰等稀有之物外,如田鼠、蛇、蜈蚣、蛤、蚧、蝉、蝗、龙虱等常见野生动物也是多有入菜。一些地区尤其是南方,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由于六畜驯养的发展落后于人口增长,不得不依赖以野味补充动物蛋白和脂肪,韩愈被贬潮州所作《初南食贻元十八协律》一诗列举了鲎、蚝、蛤等数十种“莫不可叹惊”的食用野生动物,不免发出“卖尔非我罪,不屠岂非情。不祈灵珠报,幸无嫌怨并”的感叹。苏轼被贬海南后也在《闻子由瘦》一诗写道:“五日一见花猪肉,十日一遇黄鸡粥,土人顿顿食薯芋,荐以薰鼠烧蝙蝠。旧闻蜜唧尝呕吐,稍近虾蟆缘习俗。”然而此种“异食癖”的风气在明清名过其实,并非日常主流的饮食习惯。明清人们的餐桌上常见的野味仅有羊、鹿、兔及禽类,常见的特色野味只剩下果子狸了。

  与动物相关的疾疫及其相关法律规范

  史料所载,几乎未见因误食野生动物而暴发疫情,这恐怕与当时无法科学地确认疫情原因大有关系。不过,古人的笔记多有记载在食用动物后立即发病的案例,否则古人也很难识别食用野味能致病。清人薛福成《庸盦笔记》记载:“平湖县北有豆腐店伙,常食此物(壁虎)。”在一次直接吞下一只特大壁虎一年后,“渐觉消瘦无力,有江湖走方医见而惊问之,谓腹中必有动物。”几经诱捕,果然将壁虎取出,“众人围视,壁虎通身红色血艳”。此后,众人“皆知毒物之不可妄食也”。另外,当时有食鳖进补之法,有一鸡贩外出在大树下避雨,“忽闻橐然一声,有物自树巅坠下,视之鳖也,大如九寸盆,首尾皆伸出五六寸。”于是将其捕置笼中,到家后却发现笼鸡皆死,所幸未食。

  明代李时珍《本草纲目》总结了大量有毒不可食用的野生动物:“凡鸟自死目不闭,自死足不伸,白鸟玄首,玄鸟白首,三足、四距、六指、四翼,异形异色,皆不可食,食之杀人”;孔雀“肉性味咸、凉,有小毒,人食其肉者,食后服药必无效”;啄木鸟“因食百虫,肉有毒,不可食”;天螺,“性味咸、寒,有毒,不可食”;豪猪(山猪)“肉性味甘,大寒,有毒不可食,否则伤头伤身”;能鳖(又名三足鳖)“肉性味大寒,有毒,食之杀。”但是依然止不住特殊人群对野味的偏爱。

  由于对野味与疫灾的关系了解不多,朝廷很少出台禁食野生动物的法令。历代律法多有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规定,主要是确立了禁猎期,或者直接下诏禁采捕,以确保动物资源在君王私有的理念下得到永续利用。同时,对农业生产生活所依赖的家畜则仅采禁杀之策,其立法之目的无不是将动物作为皇权体制运行的资源保障。例如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颁布的《二月至九月禁捕诏》最具有代表性,规定“方春阳和之时,鸟兽孳育,民或捕取以食,甚伤生理,而逆时令。自(今)宜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持竿携弹,探巢摘卵”,并要求“州县吏严饬里胥,伺察擒捕,重致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宋大诏令集·政事五十一》)规制野生动物买卖的律法十分少见,宋仁宗年间京师朝野流行一种名为“鹿胎冠”的帽子,结果导致杀鹿取胎贩卖蔓延。景祐三年(1036年)仁宗下《禁鹿胎诏》“令刑部遍牒施行,应臣僚士庶之家不得戴鹿胎冠子,今后诸色人不得采杀鹿胎并制鹿胎冠子。如有违犯,许人陈告,犯人严行断遣,告事人如告获捕鹿胎人,赏钱二十贯;告戴鹿胎冠子并制造人,赏钱五十贯,以犯人家财充。自是鹿胎无用,而采捕者亦绝。”(《宋朝事实·卷三》)如果野生动物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则朝廷更加重视,如元代《元典章·兵部卷》规定不得买卖海青、鹰、鹘,否则买卖双方均为犯罪,“卖了底人,有罪过者;买底人,有罪过者。”作为元代诸色户计之一的打捕户,专门为皇室及诸王捕猎禽兽,供祭祀及饮食或提供毛皮。然而“打捕鹰房民户,天鹅、鸩螭、仙鹤、鸦鹘休打捕者。私下卖的,不拣谁,拿住呵,卖的人底媳妇、孩儿每便与拿住的人者。”

  总之,古代中国较多颁行的诏令以禁捕鸟虫鱼蛙居多,除了捕猎买卖和利用某一类野生动物成风引起了朝廷关注外,很少颁行禁止捕猎、买卖和食用其他野生动物的法令。原因在于,当时人均所占动物资源丰富,加上捕猎手段有限,潜在的买主和食客较少,难以形成大规模的食用之风。加上对疫灾和买卖食用动物之间缺乏因果关系认识,简单的捕猎买卖和利用无碍帝王统治,故而采取放任之法,为百姓生计留有余地。帝王通过禁猎、放生等法令来灵活地宣扬帝系正统、回护君主决策乃至强调君权神授并最终在“德泽禽兽”的表象下因事制宜地加强皇权。(孙方圆:《北宋前期动物保护诏令中的政治文化意蕴——以〈宋大诏令集〉为考察中心》,载《史学月刊》2012年第6期)可以说,古代关于野生动物的律令均以确保君主对动物的独占(占有)、独享(使用,收益)和独断(处分)权为目标,成为王权政治身份和统治利益的保障基础,其首要目的并非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

  传统的动物观念与当代法治完善方向

  阻断食源性病毒引发的疫情,多有建议直接立法禁止食用野味,这一做法其实在宋真宗时代已有例证。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十二月,“京城多杀禽鸟水族以供食馔,有伤生理。帝谓近臣曰:‘如闻内庭洎宗室市此物者尤众,可令约束,庶自内形外,使民知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然更有效的手段是改变饮食的文化价值观,引领饮食新风尚。只有当食材内容上的垄断被视为粗鄙,野味不再成为权力和文化象征资本时,野味才会食之无味,弃之不惜。中世纪欧洲贵族以食野味为荣,到了20世纪则开始推崇仪式感和艺术性的品质生活,野味便自动从餐桌上消失了。当然,立法更具直接性和即时性,可以作为饮食时尚的先锋。

  当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法草案》于2019年10月21日首次提请审议后,即暴发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立法者当重审此法,该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修改均需要一种新的立法哲学理念,这无须从国外立法寻找经验,因为传统中国的动物观已经提供了答案。古人对动物的认识更多的是指向人事、政治权力与社会道德,将所有生物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把动物世界与人类世界共同纳入道德性的宇宙,只有把人类的行为调整到与动物的活动周期应节合拍,才称得上是真正地懂得自然,才算得上是真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英】胡司德:《古代中国的动物与灵异》,蓝旭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06页)虽然古代中国的动物律令规范不足效法,但作为立法哲学的动物观,则可彻底改变当下专注于野生动物资源监管和利用的法条设计,真正以生态文明作为生物安全立法的法理基础。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在今后相关立法和修法上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以切断病毒传播渠道,但依然在最后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放在同等重要的高度。这就意味着,传统观念和习惯是决定法治成败的关键因素。认真审视古人的动物观和立法哲学,才能圆满完成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之重任,取得疫情防控的最终胜利。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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