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

——品读卢建平教授译著《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
2020-03-20 15:34: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灿
 

  最近读了《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作者是法国的米海伊尔·戴尔玛斯-马蒂教授,由卢建平教授翻译而来。卢建平教授曾于法国蒙彼利埃大学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精通法语。本书主要是介绍了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其中有许多亮点与思考值得分享:

  极具包容性的刑事政策概念

  本书的主要亮点是作者在序言中提到的“翻译本书的初衷就是要引进一种不同的刑事政策概念,以期对我国的刑事政策学界有所启发”。有句话说,刑事政策就是个框,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记得孙万怀教授在刑事政策课堂上对刑事政策有一个比较有趣的解读,至今让人印象深刻,他提到:《商君书·更法第一》虑世事之变“讨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就是关于刑事政策最好的定义,而刑事政策就是在合法的空间下,杀威棒怎么打,世轻世重的问题。立法永远讲究正当性,政策永远讲究合法性。

  本书作者米海伊尔·戴尔玛斯-马蒂将费尔巴哈的“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格言加以扩展,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综合,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和实践”这一定义与我国刑事政策概念大相径庭。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往往停留在狭义刑事政策观念上,即将之视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政策或策略,或等同于我们党和国家在处理犯罪问题、对待罪犯时的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如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将宽严相济政策的内容解释为“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很显然,本书作者所定义的刑事政策是涉及对犯罪现象这一公共事务的认识与管理。

  研究方法的创新

  毫无疑问,知识生产的过程中,方法创新无疑是最难的,“本书最吸引我的是方法。”这是译者序言中的一句话。诚哉斯言。

  本书作者通过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首先将广义的犯罪现象区分为犯罪和越轨两种形式,同时将对此反应也区分为国家反应和社会反应,由此建立起四个基本的关系,以及若干衍化出来的变种。推出刑事政策的四个完全模式(专制国家模式、自由社会国家模式、社会医疗型社会国家模式和自主社会模式)以及两个收缩的模式(极权国家模式和自由社会模式)。通俗而言,就是将不同的犯罪现象作为不同的病毒,社会与国家的肌体如何应对,从而形成不同的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四大基本常量:犯罪行为、越轨行为、国家反应、社会反应,而四大常量之间关系的不同演变形成不同的模式,当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被混合成为一个犯罪-越轨概念时,形成了两大关系:犯罪-越轨行为与国家反应之间的关系(ID-Re);犯罪-越轨行为与社会反应之间的关系(ID-Rs)。

  作者没有简单地停留在模式的勾勒与描画上,而是进一步分析了三种不同类型国家模式下的特征(自由社会国家、专制国家、极权国家),其中不同模式下,刑事网、行政网、社会医疗网不同,参与犯罪现象反应的程度也不尽相同。而在两种社会模式下(自主社会模式、自由社会模式),对于自律网(也就是社会组织、行业组织),以及共同体网的反应模式都作了具体阐释。当然,这只是比较宏观的表述,作者视野更为开阔,同时论述了上述模式运动的过程,因为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更不可能与现实严丝合缝。所以,从一种模式滑向另一种模式的可能性很大,作者称之为调整的策略,或者是决裂的策略,从而比较准确地描述国家与社会在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模式。

  刑事政策学与刑法教义学的关系重新审视

  如前所述,我国的刑事政策定义不同于本书作者的定义。刑法专业的学生对于刑事政策的理解可能不太一致,或者说对于刑事政策不够了解,基本上到硕士阶段才开设相应课程。晚近以来,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关系问题已成为我国刑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这种研究热点的形成,既是刑法学自身发展的理论逻辑的产物,也与社会现实与司法实践对刑法提出的功能性要求密切相关。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我国学界逐渐形成了所谓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和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两大共识。国内学者,尤其是对于刑事政策的定义表述也不尽相同,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刑事政策的刑法化,两者的讨论较多。陈兴良先生曾指出:李斯特将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加以严格界分:刑法教义学成为一门形式的——实证的学科,完全排斥价值判断,由此形成了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而刑事政策则是在刑法教义学之外,在刑罚论中予以研究,其以目的性思想为依归,尤其追求特殊预防的效果。李斯特这种把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加以分立与疏离的思想,形成所谓的“李斯特鸿沟”。经过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和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之后,罗克辛对“李斯特鸿沟”予以贯通,将刑事政策引入犯罪论体系,使构成要件实质化、违法性价值化、罪责目的化,形成了其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由此可见,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的关系,在李斯特的理论中,其实是关于刑罚论的观点,而罗克辛的将刑事政策引入犯罪论体系,从而形成了更为实质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反思知识生产的方式

  现在,刑法知识产生的很大来自德日刑法学,本土的刑法学知识较为稀缺。记忆深刻的,当属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劳东燕教授的风险刑法等理论观点的提出,当阅读近20年前的这本译著,不得不感叹,当初刑法知识生产方式是比较多元的,至少不仅仅是像现在这样以德日刑法学为师。

  法律知识的更新,如果没有很好的方法引入,近些年兴起的实证法学研究等,很难获得知识的增长。如何在知识生产中找到好的方法、好的文献,基本上限定了知识生产的质量和水平。而方法论的落后、视野的狭窄和思想的封闭,会让学者逐渐陷入深深的“专业主义”泥淖中,以至于很早之前发出“刑法学研究已经到头”的感慨,而我们仍不能忘记邓正来教授对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以及苏力教授的“什么是你的贡献”的发问。

  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候,学者作为知识权力的拥有者,如果不能作出真相的判断,往往也会陷入信任危机。而知识的生产,法学家总是对古老的法则心存依恋,而对于重新开拓新世界理论幻想又使他们踌躇满志,这是法学家为之努力的方向,也是终身需要回答并践行的难题。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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