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时机引领互联网司法上台阶
2020-03-25 09:17: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华笙
 

  通过搭建一个完整的司法信息化平台,确立网上司法基本流程、基础数据、基础规范等根本性标准,串联整合各类网上司法区域平台、行业平台,从而实现司法过程、结果、数据一体整合、一网调取。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福建省厦门法院及时转变诉讼模式和审判执行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及智慧法院全流程在线诉讼机制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在线立案、在线质证、在线调解、在线庭审和在线执行,做到疫情期间司法“不打烊”,持续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的司法服务。在笔者看来,厦门法院的做法是全国各地法院的一个缩影。疫情的发生,在打乱了既定社会生活秩序之时,也迫使社会生活出现了很多变化,为了给战“疫”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法院司法工作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很多大改变。

  “云”上庭审、网上问询、线上立案、线上查扣……一系列“隔空”司法举措迅速出炉。以往视之为“高大上”的创新之举,瞬间普及,蔚然成风。很多人感叹,一夜之间所有法院都成了“互联网法院”。这当中,有受制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势而采取的应急性举措。这些举措中,有许多是可以成为常态化司法方式的制度和机制。

  今天的中国社会,凭借高度普及的移动互联网、高速物流体系等一系列基础设施,已然成为一个高度互联的社会,这次疫情更是促使各种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成为标配,司法工作自然要与这一社会发展趋势同频同步。某种意义上说,疫情防控所“逼迫”出的这些创新,其实是多年来稳步推进的信息化、互联化司法建设成就在一个极短的时空内集中检验,而要使这些成果固定下来,势必需要司法理念上的深度转变。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各地的创新,亮点频现,但更多的是停留在解决具体问题上,而且所依托的信息化载体又各有体系,数据的标准、接口,内容、程序的设计,等等方面都是各有千秋,而且不少在线形成的司法成果还要回到传统的人对人、面对面再作确认,即更多的是把移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当作“器物”,而非固有、应有的司法方式、司法理念。因此,树立和强化司法大平台观念十分关键。通过搭建一个完整的全国性司法信息化平台,确立网上司法基本流程、基础数据、基础规范等根本性标准,串联整合各类网上司法区域平台、行业平台,从而实现司法过程、结果、数据一体整合、一网调取。这些工作,不少方面已经有了开端,但还远远不够。

  如果说淘宝、微信等搭起了互联网购物、社交的大平台,使得人与人、人与物紧密连接,那么网上司法的大平台,可以把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不同审级、不同地域司法机关等有机串联起来,实现传统面对面司法模式所不能的突破时空限制的高效能司法。同时,依托这样的大平台,也可以有效优化完善传统司法模式所难以精简的工作流程,比如判决裁定即时送达、执行决定即时兑现,等等,甚至某些时候可以大大精简审判团队力量配置,最大程度释放司法生产力。

  有了这样的大平台,还要辅之以更主动的数据思维。司法数据,如果不加利用,就只能如滔滔江河水滚滚入海去,没有任何价值。反之,主动、深度的数据运用,能够极大提升司法效能。例如,以往司法专业化对比综合化的优劣之争就不再成为一个“无解”的难题,因为海量的司法数据和深度检索能力,能够保证法官即使面对全新的行业领域也能做出恰当的判断,这方面不少地方的审判辅助系统中设计的类案推送功能可以看作萌芽。又如,以往的诉源治理更多依靠法官个体审判经验的总结,然后产生各种司法建议,而依托海量的司法数据,汲取大量的同类案件、同类事由,能够更准确、更及时地对经济社会政策提出预警性意见建议,从而更好地提前化解社会矛盾。再如,司法权监管目前更多依靠案件评查、专项督察、信访举报等渠道来实现,有了海量司法数据的深度应用,完全可以对异常司法行为、司法结果及时发出警报,实现发现在早、在小。而这仅是数据应用的全豹之一斑。

  有人说,事物的量变到质变需要经历“惊险的一跃”,这次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特殊环境,不正是司法信息化、互联化实现“惊险一跃”的历史性契机吗?来而不可失者,时也;蹈而不可失者,机也!

 
责任编辑:杨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