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虚假陈述庭后主动改正 当事人被罚一万五千元

2020-03-26 16:17:07
 

    中国法院网讯 (朱来宽 李乐)   3月24日,一在法庭上故意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葛某,主动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交纳了15000元的罚款,为不诚实守信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9年12月26日,宿城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杜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前,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如实陈述保证书,法庭同时明确告知双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可在案件审理时,原告葛某在法庭上陈述被告杜某、孙某向其借款6万元,期间仅给付5-6千元利息,尚欠6万元本金及扣除已给付利息之后的利息。而被告则辩称,向原告借款6万元和约定的利息没有异议,但其已向原告指定的案外人付某转账21000元并支付现金7000元,另向原告支付现金7000元,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350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葛某否认其让被告杜某向案外人付某支付款项,声称其既无委托也不清楚付某收取涉案款项。庭审中,法官再次向葛某释明了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面对证据,葛某见难以掩盖。庭审结束后,葛某与案外人付某到法庭如实陈述收到杜某还款35000元的事实。因葛某的故意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鉴于其在庭审结束后能够如实陈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宿城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并限期交纳。

  法官提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必须真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人民法院针对恶意捏造法律关系、隐瞒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给予严厉打击,情节严重者,还会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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