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和合文化之精髓 塑社区宽容之氛围
2020-03-27 10:12: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洁 王法贵
 

  法律制度的建构,离不开一个民族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虽然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在我国并非纯属“舶来品”,在历史上存在诸多与该制度有关的传统文化。笔者认为,作为中华民族的精神传承的“和合”文化,理应能够成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文化基石。

  “和合”喻指世界上万事万物均有不同,但可以调和,但这种调和又不会改变各种事物的内在本质,仍会保留其自身的个性。“和合”的关键在于“和”,这样去思考问题和处理事物才能更全面,更有成效。

  法律文化系历史传统文化的一种分支,自然也会受到“和合”的影响。“和合”的思维方式,使人在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时,有着独到的见解。法律的创设、施行和追求的效果,均以“合”为指导思想。

  而“和合”文化是在漫长的岁月里孕育、发展并最终成熟,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印记,这个特点促使我们要立足实际,运用科学正确的方法对“和合”文化进行符合时代发展的创新和运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不断地吸取“和合”文化的精髓而日渐成熟。

  但长期以来,对被矫正者的监督、管理完会是由官方主导,只关注矫正对象是否适应社区,却忽略了其能否被社区民众所接受,是否存在潜在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对社区的影响;而社区民众的声音极其微弱甚至有些人从不发声,只有在被矫正者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时候才可能听到民众的意见。

  尽管从心理和法律层面上对被矫正者加强了矫治,但其无法顺利地融入社区,社区民众更不能够自愿、自在地接受被矫正者的存在。

  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社区矫正目标的最终实现依托了“和合”文化等历史传统的扬弃和提炼,若完全割裂历史文化传统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影响,是不科学的。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下,传统的“和合”文化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生、和处、和立、和达、和爱”给社区矫正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利于培育宽容的社会环境和建成包容性的社区,那就必须处理好自治与社区纠纷化解的关系。

  社区要自治,便不能一直操持行政化的那一套手段,而是需要从自身内部的宽容来实现全社区的宽容。面对问题或是纠纷时,社区以及民众要有宽容的胸襟,以维护社区和谐为首要任务,进而促成问题或是纠纷的最终解决。而“和合文化”的渗透会进一步促使宽容型社区的塑造,提高社区民众的宽容意识。

  从古至今,罪犯改过自新是基本要求,而定罪或是出狱后是否能真正适应社会,融入社区生活,过去是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的。我们需要做的是,要使他们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后悔,以后不会重犯,也使他们引以为鉴。

  想要在社区里体现“和合”文化的价值,就需要在资源分享上消除社区民众对被矫正者的不满,打破社区的封闭和排他性,从而使来自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身份的被矫正者能够更好地融入社区,被社区民众所积极接受和认可,有利于其自我塑造完善、良好的人格品行,树立社区意识,才能建立基于居民权平等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当被矫正者身处一种宽容、关怀、诚信、温暖的良好氛围中,将会发自内心地自我反省,从而彻底弃恶从善,在潜移默化中改善自己的不良人格,最终真正成为一名守法的公民。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