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鲜”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实惠
——河北法院推行两个“一站式”纪实
2020-03-29 08:34: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风琴 丁力辛
 

  在两个“一站式”建设中,河北各级法院站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视角,大胆改革,勇于创新,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互联网+诉非衔接”平台、推出“一乡一庭”、实行“登字号”制度,正是其中的三大亮点,亦称“三招鲜”。

  “三招鲜”给更大范围人民群众带来了更多的“实惠”,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人民法院是实实在在地为人民司法、为人民谋福。

  “互联网+诉非衔接”把纠纷化解在“线上”

  运用信息技术整合资源,坚持科技引领,把纠纷化解在“线上”,让百姓解决矛盾纠纷更便捷、更高效,是河北法院的主攻方向之一。近些年,河北法院普遍建立了“互联网+诉非衔接”平台,开发了云调解服务平台V3.1管理系统和人民法庭专用办公办案软件等,在法院、调解机构、当事人等之间建立多元解决纠纷的新模式。

  2015年7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契机,与有关公司合作,研发了诉非衔接网络平台系统,在全市法院、法庭和各诉非衔接成员站点统一安装,当事人可通过电脑网页、手机APP,及时查看案件调解进度。

  有了硬件保障之后,邢台中院抓紧扩展“一纵三横”调解网络。“一纵”即以邢台中院为中心、以20个基层法院为分中心、以全市人民法庭为辐射的梯形平台分别设置了“诉非衔接”办公室;“三横”即邢台中院与市直各综治单位横向对接,各基层法院与县直300多个综治部门横向对接,人民法庭与乡镇土地所、派出所、司法所等1000多家综治点横向对接。针对类型化、专业化纠纷日益增多的趋势,该院与保险、物业、道路等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达成诉调对接协议,建起了律师、保险、物业、医疗、交通等69个专业调解组织。以上举措实现了矛盾纠纷的网上咨询、委派委托和远程调解,“线上调解”和“线下调解”相结合,形成了便捷、高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新模式。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林某诉张某离婚纠纷后,委托特约调解员马建玲调解此纠纷。马建玲考虑到林某远在云南,便向林某介绍了法院的在线调解系统。征求林某意见后,马建玲对双方进行在线调解。三方同时出现在在线调解室内。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该院在第一时间通过在线调解系统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自2015年7月建立“互联网+诉非衔接”平台以来,邢台市两级法院诉前委派乡镇、行业调解组织调解案件45845件,其中达成调解协议18484件,司法确认案件2446件,息诉7131件。

  “一乡一庭”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2013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每个乡或镇都设立法庭,即“一乡一庭”。经过不懈努力,全省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由原来的830个增至2009个,实现了全覆盖。

  “一乡一庭”履行司法调解、指导调解、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宣传、司法确认等职责,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大量矛盾纠纷在基层有效化解。

  不同于中心法庭,“一乡一庭”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由基层法院指派一名庭长负责整体工作,大量的案件审判工作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承担。正是全省这由4771名增至15047名的人民陪审员,成了化解纠纷的好帮手。

  安国市西城镇西城村李某某为儿子办婚宴,因饭菜有异味,李某某与置办宴席的流动餐厅负责人刁某发生争执,并扣留流动餐厅的桌椅、厨具,不让刁某等人离开。安国市人民法院驻西城镇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马义欣接到求助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反复做双方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即达成调解协议。一场剑拔弩张的矛盾纠纷圆满解决。事后,双方还分别为法庭送上一面锦旗以表达谢意。

  河北法院“一乡一庭”运行以来,共诉前调解和指导调解纠纷58万余件,提供法律咨询191万余人次。

  “登字号”把纠纷化解在诉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实施后,河北法院不折不扣贯彻执行,确保立案登记制落实。同时,河北高院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并于2019年2月出台了《关于民商事案件诉前化解和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明确要求: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和行政纠纷除有规定的外,一律以“冀登”字号予以登记,然后扫描起诉材料形成电子档案。《操作规程》还要求,法院登记后,要对纠纷进行分流,适宜诉前化解的,出具《诉前化解告知书》,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立“诉前调”字号,然后或移交给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乡一庭”,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等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人员在三日内将调解协议扫描件上传诉调对接管理系统。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要求出具调解书的,由法官审查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因为有了这些“规定动作”,很多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土地承包合同等纠纷顺势在基层就得到化解。

  在河北,中级法院管辖大标的额纠纷,如果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中级法院便当即开展诉前调解。

  上海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唐山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转让拆除合同,因唐山一方违约,给上海一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上海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唐山一方赔偿损失4000万元。工作人员按“登字号”要求马上予以登记,然后给双方发放《诉前调解建议书》和《诉讼风险提示书》,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诉前调解,并分别填写《诉前调解申请书》和《诉前调解同意书》。案件转立“诉前调”字号后,分流到该院立案一庭,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立案到结案,仅用3天时间。

  自2019年1月以来,“登字号”系统共登记848355件民事纠纷,分流至诉前调解系统377547件,诉前调解成功126710件。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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