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动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
2020-03-29 08:30: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姚建军
 

  繁简分流是人民法院深挖潜能提高审执效能的要求,是矛盾纠纷多元化、分层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举措,是满足人民司法需求的关键途径,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审判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定为重大改革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9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017年5月出台《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后,今年又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并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繁简分流办法》)。上述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繁简分流在实践中的适用给出了指引。

  “简案不简”“速裁不速”“送达不畅”是实践中的现象,案件逐年增长,法官办案难度大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司法,做好便民利民,让司法效能和群众权益的保障向更高水平发展,进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在基层人民法院,笔者发现制约审判质效的提升有很多方面,主要表现在: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窄,不利于诉前调解,限制了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适用效果;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窄,不利于尽快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优势没有得到发挥,从快从简程序规则体现不足;独任制作用发挥不够,审判资源配置不均,案多人少矛盾仍然存在;信息化应用不足,电子诉讼规则不明。针对上述问题,《繁简分流办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由此可以在更高层级上实现司法公正。

  让诉讼调解对接起来。《繁简分流办法》发布之前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较窄,只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其他调解组织做出的调解协议如何适用司法程序进行确认,缺乏法律通道。加之实践中存在着对调解效力认识偏差、司法确认划分标准不明、诉调机制保障不健全等问题,抑制了简易程序发挥作用。《繁简分流办法》的实施,首先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经律师调解工作室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程序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满足了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背景下的司法需求。在完善调解主体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将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其次调整司法确认管辖规则。优化司法确认管辖规则为更多诉讼参与人提供便利,对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此种方式有利于实现特邀调解制度与司法确认程序的有效对接,便于当事人及时申请司法确认,减少讼累,节约成本,有效提高当事人参与诉前调解的积极性。

  让小额诉讼简易起来。小额诉讼制度本应发挥提高诉讼效率、让司法更亲近民众的法律效果,但在实践中频频遇冷,存在着“低频使用”的困境。小额程序是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重要路径,因此应进一步优化规则,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写作要求,加强规范指引。《繁简分流办法》的实施,加大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明确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在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方面,简化审理方式、裁判文书写作,缩短了案件审理期限,简化了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实现一审终审。因小额诉讼并未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权利,故可以保障案件依程序获得权利救济。当然,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化,能够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让独任审判扩大起来。现有审判资源条件下,独任审判是破解人案矛盾的突破口,符合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需求,也与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相适应,更是司法改革遵循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实践中有的案件,名义上为合议庭,实际上由办案人承担了大部分实质庭审活动,合议庭成员仅仅附和承办人意见;还有因为简易程序审限届满而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只能由合议庭审理。《繁简分流办法》的实施,提升了独任制的使用效果,扩大调整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同样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建立了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规则,弥补现行制度的众多不足。

  让电子数据奔跑起来。电子信息技术的普及,让社会完成了质的飞跃,诉讼方式也随之发生深刻的变化。传统诉讼具有亲历性,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在法治进程中,因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诉讼更有利于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和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为繁简分流提供了技术支撑。“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路”成为诉讼的新模式。《繁简分流办法》明确了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参与人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赋予当事人线上或线下诉讼方式选择权,当事人选择以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实现了诉讼材料全电子化。短信送达、微信送达、邮箱送达等送达方式在各地探索中,验证了可行性。《繁简分流办法》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开庭方式也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成本。

  可以说,繁简分流是人民法院深挖潜能提高审执效能的要求,是矛盾纠纷多元化、分层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举措,是满足人民司法需求的关键途径,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审判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选择。作为试点法院,我们应该主动为适应制度规则新变化做好准备,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总结审判成功之处,提出行之有效的新办法、好规则,为繁简分流贡献有益的试点经验。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