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检察机关打出这套“组合拳”
2020-03-29 18:18:36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于子茹
 

  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如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近日,最高检相关部门负责人作出回应,介绍了检察机关的做法。

  从严追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最大程度帮助企业追赃挽损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正常复工复产的案件时,主要体现的是从严、从快和最大程度帮助企业追赃挽损。

  疫情期间,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正常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类型有哪些?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主要包括以防疫为名暴力阻碍企业复工复产,违法阻路阻工、敲诈勒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强迫交易;诈骗、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

  “在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时,企业开始有序复工复产,对防疫物资、生产物资的需求激增,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苗生明说。

  “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追诉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震慑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法治环境。”苗生明表示,如果涉案企业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因案件查处受到影响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立案。

  妥善把握好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罪与非罪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到对企业复工复产有所影响的案件时,要依法妥善把握好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问题,及时考虑政策上的调整和法律标准上的准确把握。”苗生明说。

  他举例,有的企业家从被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较长时间处在被刑事追诉的状态,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就应当及时作不起诉决定,让他们全身心投入生产经营。还有一些企业负责人本身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一旦被长期羁押,企业生产经营将受到很大影响且无法挽回,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只要不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就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让他们出来尽快复工复产。

  “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骨干,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并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苗生明表示,已经逮捕的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嫌罪行不是特别严重、不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就罚金刑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需要,提出适度罚金刑量刑建议;对于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建议法院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精准惩治金融犯罪 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准确地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中,更好服务保障复工复产,是做好当前金融犯罪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说,检察机关将准确把握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与司法办案的关系,坚持严厉打击和精准保障、依法办案和防范风险相结合,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他表示,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于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的犯罪,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

  “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对于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不规避还款义务、也未占有挥霍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个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或引导相关主体综合运用政策指引、风险防控、行政监管、民事诉讼等手段妥善处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郑新俭说。

  此外,对于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融资过程中涉及犯罪的企业,检察机关要依法慎重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快办理案件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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