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座位”好勇斗狠 两人触犯刑法被判拘役

2020-03-31 10:13:32
 

    中国法院网讯 (程海卫)   近日,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汪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陈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陈某与史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四人来到祁门县某网咖上网。因换座位一事,王某与被害人郑某发生了争执。后汪某、陈某、史某、王某四人对被害人郑某、李某和谢某进行了殴打。期间,被告人汪某用拳击及使用火钳、被告人陈某用拳击脚踢并使用畚箕柄参与殴打了对方。被告人汪某等人在发现郑某头部流血后才停止殴打并离开现场,后郑某被送往祁门县中医医院接受治疗。

  2018年2月14日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2018年4月3日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汪某、陈某每人分别赔偿郑某医药费等费用三千元、赔偿李某医药费等费用五百元、赔偿谢某医疗费等费用二百五十元。

  2020年1月15日,祁门县法院委托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汪某进行缓刑适用前调查评估,评估后认为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时委托祁门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缓刑适用前调查评估,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陈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两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汪某有违法前科,司法行政机关经评估后认为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因此不宜判处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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