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一体化
2020-04-01 08:57: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茶莹 杨帆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革的意见精神,4月1日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从4月1日起,云南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云南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对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云南聚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将彻底改变以往对不同户籍身份居民认定赔偿数额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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