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小时内4次编造引爆炸弹虚假信息 10个月内340余次拨打扰警电话

吉林磐石男子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04-03 10:46: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9小时内4次编造引爆炸弹虚假信息,10个月内340余次拨打扰警电吉林省磐石李姓男子在2次被判刑罚2次被处行政拘留后仍旧不思悔改,我行我素,以身试法,最终被绳之以法。

现年43岁的被告人李某光是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人。2015年因一起强奸未遂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7年12月,李某光刑满释放,开始喝酒排遣自己的烦闷,12月8日下午,其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摔倒在某酒店门前,经查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110.64毫克,又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再次刑满释放后,邻居告知,家人因其犯罪觉得丢人遂与其断绝来往并全部搬去沈阳市定居。

李某光前往沈阳寻找家人无果后,为发泄情烦躁绪,时常酒后拨打沈阳、吉林两地报警电话,求助警方寻找其在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加油站对面鸭脖店的大姐李某玲等人,经属地公安机关已多次告知其经走访查问该地区从业人员未发现吉林人员李某玲等人后,其仍屡次在酒后拨打骚扰报警电话,或是拔通后不接,或是以有炸弹相威胁。

2018年12月15日和2019年4月3日,李某光被两次行政拘留。可李某光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又于2019年10月16日晚9点至17日早6点,先后4次拨打沈阳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并称“你们要找不到我大姐,我就引爆埋在沈阳市中街的炸弹自杀。”

另查,自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0月17日间,李某光先后拨打沈阳市公安局、吉林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总计340余次。

公安机关启动紧急预案  排查可疑爆炸物 

公安机关接警后,一方面向李某光解释说明其提供的信息无其要找的李某玲等人,一方面同时指派反恐特巡维稳支队、刑侦禁毒局及属地分局等单位出动武装巡逻车1辆、110警务车2辆、14名警务人员,到沈阳市中街商圈及周边商户进行排查。另外组织指挥调度、情报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侦查等职能部门10名警务人员,对警情进行研判。经3小时的研判分析和现场排查,未发现可疑爆炸物。

磐石市人民法院受理李某光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后,立即指派专人对接,熟悉案情,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为依法快审快判打好基础。3月30日上午10时20分,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磐石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审理了该案。    

磐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光故意编造爆炸威胁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李某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构成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我自愿签写的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酒后做的这事儿不对,不该一意孤行,我认罪认罚,请求宽大处理”。

面对视频摄像镜头,被告人李某光作出如上陈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法官说法

报警电话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也是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任何人不得无故恶意骚扰,更不容他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戏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光为排遣烦闷情绪,经常向110拨打无效电话、表达不合理诉求,且故意编造爆炸威胁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其具有累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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