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医疗险须上市销售3年后才能调费率
2020-04-03 15:12:27 | 来源:广州日报 | 作者:陈丽莉
 

  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长期医疗险产品须上市销售3年后才能调整费率,且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

  记者留意到,该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去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就消费者担心的续保等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而该通知则给保险公司如何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此次的费率调整主要涉及自然费率定价方面,从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看,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对此,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此次调整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机遇将大于挑战,因为费率可适时调整可以避免期初定价过于保守,使得费率与客户实际风险水平相匹配。“以前缺乏费率调整的政策支持,长期医疗费用成本难以管控,这也正是为什么此前保险公司只开发短期医疗险且即使续保也多是保3`5年的原因。”

  不仅如此,该通知还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也就是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

  不得因消费者

  身体状况而差异化调费率

  此前,被保险人续保时遭遇调价时有发生,此次银保监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的费率调整政策,有利于防止保险公司随意调费、无依据调费。还有效避免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

  另外,新规还要求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说明书需要结合未来可能调整的情况进行“利益”演示。

  此外,新规规定出现三种情形不得调整费率,包括上一年度此类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银保监会要求不得上浮费率的其他情形。

  申万宏源的分析师马鲲鹏也认为,当前健康险同质化严重,新规下长期可调费的保证续保医疗险产品形态与国际健康保险接轨,对经营长期健康险的保险面对通胀和赔付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健康险增长空间不仅值得期待,当前还迎来发展时机。(记者 陈丽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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