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基本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
2020-04-03 20:37:51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王珊珊
 

  自香港回归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司法法律界在司法协助领域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构建并完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值《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之际,我们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为我们介绍有关情况。

  问:在司法协助领域贯彻落实《基本法》,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两地人员交往日益频繁密切,经贸合作不断拓展深化,由此产生了数量日渐增多、类型日益多元的两地互涉法律纠纷。这对两地之间开展司法协助提出了现实需求。

  《基本法》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法律化、制度化。“一国”要求内地与香港在司法领域要实现紧密合作、相互协助,“两制”要求保留两地原有法律制度、尊重彼此差异。这为两地开展司法协助提供了指导思想。

  《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为两地之间开展司法协助提供了具体依据。

  为贯彻落实《基本法》,两地开展有效合作,在司法协助领域取得了长足、稳步的进展,先后签署了7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证明了“一国两制”是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也是香港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是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的。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两地贯彻落实《基本法》,推进司法协助工作的整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与香港司法法律界同仁商签司法协助安排过程中,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既正视“两制”差异带来的挑战,又注重实现“一国”之内更紧密的合作;始终坚持以增进两地民众福祉为宗旨,将有效化解跨境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两地繁荣稳定作为我们共同的使命和追求。

  商签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2006年之前是起步阶段,商签了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等3项安排,区际司法协助体系雏形初现;2006年到2016年2月是停滞阶段;2016年3月至今,是快速发展阶段,密集商签了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4项安排,基本实现了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全面覆盖。7项安排的签署和执行,保障了相关案件的顺利审理,促进了生效裁决的自由流通,大大减轻了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增进民众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有关司法协助安排的具体设计看,两地合作的紧密程度远远超过与其他法域之间的合作,充分体现了两地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关系,充分体现了“两制”同在“一国”之内的优势。比如,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可执行判决的种类较《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更丰富,可互认判项的范围较香港《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更广泛。再如,《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系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安排,是中央支持香港法律服务业发展、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务实举措。

  总之,《基本法》颁行以来,两地创造性地构建起以司法协助安排为支柱、以若干司法文件为补充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在司法协助领域有效落实了《基本法》的规定,丰富了“一国两制”的实践内涵。

  问:您在两地司法协助工作中最大的感触是什么?对两地未来的司法协助工作有什么希望?

  在“一国”之内、不同法域特别是不同法系间开展司法协助,前无可鉴、很具挑战性。两地法律人志不求易、事不避难,彼此尊重、求同存异,积极主动地探索了一条务实创新的可行之路。这让我深刻感受到,只要坚持《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以家国利益为重、以民众福祉为要、以理解合作为念,就没有攻克不了的难关,就没有实现不了的理想。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给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重大机遇,为全面深化两地合作注入了新的强劲动力,也对两地司法协助工作提出更多要求和更高标准。我期待两地同仁顺时而为、乘势而上,继续探索跨境破产协助的可行路径,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优化完善已生效安排,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民事纠纷;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以信息化手段提升两地司法协助质效。我希望两地法律人继续戮力同心、携手共进,不断为两地司法协助谱写新的篇章,为贯彻落实《基本法》和“一国两制”贡献更多司法智慧,为两地繁荣稳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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