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垃圾乱占农用地 七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2020-04-07 08:49:30
 

    中国法院网讯 (王全莹 吴卫娟)   七男子倾倒垃圾乱占农用地,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公诉。2020年4月3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该案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夏某某伙同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冯某某等人,收购混有生活垃圾的混合垃圾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山涧处倾倒。经核实及鉴定,涉案地点内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性质为其他林地,截至2019年2月,因建筑和生活垃圾压占,导致原有农用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原有17.67亩林地林业种植条件丧失,林地严重毁坏。

  其中,付某某、夏某某让陈某某联系大车司机,安排张某某在现场管理大车司机,主要负责记录倾倒的车数、收钱等;并安排刘某某开铲车、平整倾倒的垃圾。张某、冯某某曾为付某某、夏某某通风报信并从中获利。

  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废弃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付某某、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七名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各自家属已经代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房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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