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决定死者骨灰安葬地?
上海虹口法院:依最亲近原则确定权利顺位
2020-04-07 10:10: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顾人杰 郁玥
 

  春和景明,是为清明,清明是大家扫墓踏青、祭奠逝者的大日子。中国人讲究入土为安,然而并非所有家庭在对待亲人身后事时都会一团和气。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原告和被告对于逝去的亲人应该“伉俪情深”夫妻合葬还是“落叶归根”与家人合葬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最终,虹口区法院驳回了原告三人要让大哥墓碑“落叶归根”的诉请。

  人不在了,墓碑的落处却依旧被争来抢去,这件离奇的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大嫂“偷”了哥哥的骨灰

  被告赵秀莲与王军相识多年,二人2009年结婚后一直相敬如宾,夫妻恩爱。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王军因劳累过度引发心脏病,多次住院治疗后于2015年不幸去世。在遗嘱中,王军曾写明身后希望自己的骨灰放置在上海福寿园里父母墓地父亲一侧的石凳下,从简处理。王军去世后,他的三位弟、妹王勇、王磊、王敏与大嫂赵秀莲商量后决定将其骨灰暂存于上海益善山庄,计划来年清明将其骨灰按其意愿落葬。

  2016年的清明,弟弟王勇按照之前的约定来到益善山庄,准备联系落葬事宜,却意外得知大哥的骨灰早在去年年底便被大嫂取走。商量好的事情转眼变了卦,三兄妹甚至都不知道大嫂已经“偷”走了大哥的骨灰。多番打听之下,三人才得知大哥已经被大嫂安葬在老家浙江省宁海县某处。眼看一生都在上海的大哥最终却安葬在异乡,在多次联系大嫂归还骨灰被拒绝后,三兄妹一纸诉状将大嫂告到法院,要求大嫂按照大哥的意愿重新安葬其骨灰,并赔偿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争执不下的庭审

  庭审中,赵秀莲对于兄妹三人的诉请坚决反对,她认为自己与丈夫生前感情深厚,王军去世前自己一直奔波于上海浙江两地照顾他和自己的高龄母亲,尽心尽力。如今丈夫去世,自己晚年要回到浙江,这才将丈夫的骨灰带回老家安葬。原告三兄妹中两人早年移民国外,对大哥疏于照顾,甚至还在大哥去世后因为继承纠纷闹过官司,自己多年的相互照顾比起三兄妹更加情真意切,丈夫理应与自己合葬。

  对于原告指责自己违背大哥的遗嘱意愿,赵秀莲认为王军的遗嘱中还写明不开追悼会,从简办理,三兄妹违反在先。根据三兄妹提交的证据,直到2019年1月上海福寿园才同意丈夫王军葬入其父母墓地中。自己作为遗孀不可能任由丈夫的骨灰在外搁置四年,因此独自出资为其在老家浙江宁海购买墓地落葬。丈夫已经入土为安,于情于理都不应挪动他的墓地。与丈夫多年的恩爱回忆是自己唯一的感情寄托,三兄妹可以随时去祭拜大哥,但是无权剥夺自己对丈夫骨灰的处置权。

  另一段遗嘱牵出的真实心意

  一边是三兄妹希望大哥回归故土,一边是思念丈夫的妻子希望百年之后合葬,两边都承载着浓重的亲情,且迁墓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么王军当初留下那份遗嘱是出于什么样的想法呢?

  法官在双方提供的证据中,看到了王军的另一段遗嘱,上面写道:“愿秀莲能重组新家,相依为命,相互照顾,安度晚年,这是我唯一的心愿”。原来遗嘱中提到的与父母合葬,并非王军与妻子感情不睦。恰恰因为多年的深情,王军在去世前最牵挂的便是妻子的后半生,害怕夫妻合葬会影响妻子以后再找对象开启新的生活,才留下了这样一份“奇怪”的遗嘱。而妻子也因为这多年的深情,在丈夫去世后不愿重组新家,一心只求守着他的墓碑等待百年之后合葬。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最终法院认为:近亲属因其与死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而对骨灰享有保管、祭奠的权利。当存在数个近亲属时,应根据亲疏远近决定权利归属的优先劣后。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家庭关系,是家庭存在的纽带,较之于兄弟姐妹关系更为密切。本案中王军的遗嘱处处透露出夫妻感情深厚,互相体贴。赵秀莲出于夫妻感情考虑,希望将来与丈夫合葬亦符合人之常情。现王军的骨灰在客观上已经安葬,如再将骨灰迁离原墓穴,则违背公序良俗。综合现有状况,法院最终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骨灰是死者生前人格价值在死后的延续,其安葬权体现的是一种情感价值,当近亲属就骨灰安葬发生争议时,要综合考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尊重死者遗愿、依最亲近原则确定权利顺位等多重因素进行处分,同时应当尊重近亲属对死者骨灰安葬方式的变更权利。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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