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

2020-04-02 16:32: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袁春湘
 

  编者按:

  审判制度历来是经国序民、定国安邦的重要制度。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接地气、顺民意,在定分止争、消弭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独领风骚:以最宏大的裁判文书网亮晒裁判结果;以最强悍的“执行”举措亮剑失信被执行人;以最快速的办案节奏回应社会……在聂树斌案、张文中案、“电梯内劝阻吸烟”案、“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于欢案等一系列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审慎裁决,最终成功回应“冤不冤”“纠不纠”“劝不劝”“追不追”“防不防”等众多社会普遍关注、利益纠葛复杂的重大争议,在全社会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过程中,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显著优势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旨在通过客观、全面、真实地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显著优势,深化认识,促成共识,从而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之路,更好服务于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人口的中国人民,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本报特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研究”专栏,刊登系列文章,从政治性、人民性、统一性、正义性、高效性、透明性、规范性、回应性、适应性等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显著优势进行论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人民政权建设理论指导下,全面总结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具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内涵,适应中国国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的审判制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论述的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一样:“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国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决定了我国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

  一、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的价值理论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是创造社会历史的根本动力,人的解放、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也是社会进步的最终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第一次创立了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为人类求解放。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必须“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系统阐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阶级本质、组织形式和组织原则。新中国审判制度就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指导下,逐步探索和建立起来的。我们党在新中国前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进行司法改革运动,是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恩格斯指出,“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因此,人民专政理论是我国审判制度人民性的理论源头。新时代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实践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既着眼于“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又努力实现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个体感受公平正义。

  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理论

  马克思主义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议行合一的政治原则,即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权组织形式理论——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理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人民代表机关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共和国必须建立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关作为国家统一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并依此体现人民主权,在我国这种理论的实践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民主集中制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个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都必须既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民主。邓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在人民代表机关理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下,一是我国政权机关实行议行分工,而不是三权分立,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的国家权力之下,实行立法、政府、监委、法院和检察院分工原则。民主集中制理论决定了我国审判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二是体现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障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项宪法原则下的检警关系模式和检审关系模式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独创,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能够保证公正执法,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三是民主集中制决定了法院内部组织形式,合议庭制度和审委会制度都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我国是人民法院和审判组织集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干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形式和决策方式,保证办案质量,发挥集体智慧,同时有利于加强监督。西方一些国家在分权与制衡理论基础上,实行国家政权的三权分立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权力制约和监督,但也极易导致议而不决,缺乏效率。这些国家虽然实行三权分立,标榜司法独立,但法官的选任受到立法、行政和政党的直接影响,甚至是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而且法官裁判往往受到其本人政治信仰和倾向的影响。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理论

  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是我国政治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人民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阶级本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政治性要求审判制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性要求审判制度践行为民宗旨,法律性要求审判制度发挥职能作用。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从国体、政体和治国方略三个层面综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最高境界是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基本依据,这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实现社会效果,就是既要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又要兼顾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同,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实现政治效果,是人民法院审判承载政治功能的必然要求,司法审判要站稳政治立场,善于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政治意图,发挥政治功能。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体现出我国审判制度的优越性,既能防止机械司法,又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对经济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从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开始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造性的重要体现,既能够发挥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又能够发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促进和推动发展生产力的制度优势,是人类社会公正性和效率性的有机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自身内在属性和鲜明的特征:以自上而下的培育而不是走资本主义用几百年的原始积累老路为外发型发展模式,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政治保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为基本分配制度,以达到共同富裕为终极目标等。我国的审判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随着我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促进、规范和保障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政治安全和制度安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依法审理和调处各类民事商事纠纷,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审判制度、机制和活动,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加强产权保护和维护企业家权益,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国家发展重大战略等。

  五、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和灵魂。坚持实事求是,就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来研究和解决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来制定和形成指导实践发展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是要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们现在的基本国情,主要是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就我国法治建设而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符合中国国情,就是坚持实事求是。在审判工作中,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具体化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强调重视调查研究,认定案件的事实上靠证据,严格适用法律为尺度裁判案件。西方国家自古罗马以来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所谓“官无悔判”,坚持既判效力。我国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既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又符合中国追究实质正义的申冤法律文化的国情。近年来,各级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

  六、中华法律文化传统精华的历史根基

  张晋藩教授认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尤其是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显示了中华民族对于世界法制发展的伟大贡献。梁启超认为,“历史的目的在将过去的真事实予以新意义或新价值,以供现代人活动之资鉴。”我国古代社会以家族为单位,法律以身份为核心,法律文化体现集体本位、集体利益至上的特点。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提倡和发扬集体主义,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两者有冲突时,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表现在司法审判中,就是司法审判要坚持人民整体利益和集体利益出发,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引礼入法,礼法融合是我国传统司法最鲜明的特征,它所体现的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对我们当今时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对审判注重天理、国法与人情三者的和谐一致具有直接影响。以民为本,明德慎罚,注重教化的人本主义法律观传承,我国司法审判重视民命,实行死缓和死刑复核制度,实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政策。无讼是求,调处息争,官民协同化解矛盾的传统是我国现代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源头活水。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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