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口罩牟利
深圳两名药房经营者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0-04-10 09:57: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敏丽 苏恒
 

  疫情期间口罩脱销,以为抓住了“商机”,却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获刑。今天,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鑫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清、黄某鑫是深圳市某大药房公司法定代表人、运营总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紧缺,郭某清经他人介绍从山东购买32万个“飘安”牌口罩。1月22日,两被告人共同将口罩运抵深圳,在未核实产地来源、相关证件且已发现口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将部分口罩销售给深圳当地几个药店,部分用于该公司旗下药店售卖。在收到客户投诉口罩很薄、质量差,甚至要求退货后,二被告人仍表示该批口罩系合格医用外科口罩,并继续售卖。2月5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在某药店查获部分口罩。经鉴定,上述口罩涉嫌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据统计,二被告人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金额共计1404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清、黄某鑫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1404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郭某清在共同犯罪中负责采购、管理、销售货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鑫在共同犯罪中负责运输、销售,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清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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