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四场官司,农民工终讨回工钱
2020-04-10 10:28:33 | 来源:工人日报 | 作者:吴铎思
 

  “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否则血汗钱都要不回来!”从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到再审,打了两年多官司,农民工李某终于讨回了7万多元的工资。

  2011年12月,李某经朋友介绍到新疆某房地产公司工作,负责看管工地。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一直未给李某发放工资。“2013年春节前,公司发放了一个月的工资1500元。”但李某还是在这家公司继续干了下去。

  2014年12月底开始,李某在该工地担任安全员工作,一直工作到2015年12月底。这家公司从原来大院搬离,后李某给该大院内另外一家公司继续看管工地。李某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给他按月发放工资,2016年至2018年李某多次索要工资未果。

  2018年11月28日,实在等不下去的李某,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李某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不予受理。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证人张某能够证实2016年4月、6月和李某一起去向新疆某房地产公司索要过工资,李某提供的彩信截图也能证实他于2016年至2018年一直向公司索要工资的事实,因此仲裁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2018年11月28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李某月工资数额,法院认为,公司未提供相关考勤表、工资表加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李某主张看工地期间月工资为1500元,并未高于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指导价位标准,予以采信;2015年担任安全员工资涨为4800元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参照乌鲁木齐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表中安全员工资标准2578元/月计算。一审法院判决:新疆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李某工资83438元。

  新疆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为,2016年11月27日,发生时效中断,仲裁时效期间应当自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6日止,李某于2017年12月3日才再次给公司法人代表发送信息,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且截图中显示的信息内容也不能反映出李某索要工资的事实,采信了新疆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已过仲裁时效期间的上诉理由,撤销一审判决。

  对于这样的结果,李某不服,认为有新证据可以证明他多次向新疆某房地产公司索要工资的事实,于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0月16日,新疆高院指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时,李某提供证人梁某定的证人证言作为新的证据。梁某定说,他于2011年12月将李某介绍到新疆某房地产公司工作,至2015年12月该公司一直未给李某发放工资,其作为中间介绍人亦于2016年至2018年多次和李某到该公司处协调双方工资的结算事宜,公司一直答应支付工资。

  再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李某在2017年、2018年是否向新疆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过权利,是否发生过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实。证人梁某定在法庭的陈述能够反映在2016年至2018年多次和李某到公司处协调双方工资结算事宜的事实,亦反映了李某在申请劳动仲裁前不断通过多种方式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且李某并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形。故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另外,新疆某房地产公司再审期间亦提交了相应证据,可以证明给李某发过6630元工资,故应从新疆某房地产公司应付李某工资83438元中扣减,应付李某工资数额为76808元。一审判决关于李某与新疆某房地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正确,予以维持。

  3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中的新疆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李某工资83438元为76808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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