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砍伐林木79棵 三人获刑

2020-04-14 10:07: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森林 张桂花 古林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滥伐林木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骆某、杨某因滥伐林木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泰州姜堰人李某从事树木收购生意。2019年6月,李某与本镇来望村几户村民商量好树木的收购价格后,转售给骆某,从中获取每棵10元的中介费,后与骆某、杨某夫妇一道砍伐杨树、水杉19棵。同年9月,李某又与恒庄村几户村民商谈好价格后,联系唐某(另案处理)将村外滩地的60棵杨树一并砍伐。李某一共获利300余元。

  经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现场勘查,两次被砍树木均位于林业保护规划范围内,林木立木蓄积分别为14.56立方米和18.79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骆某、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三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从宽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国家对森林、树木资源实行特殊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该案审判长、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的副院长顾雪红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因此,即使是树木的所有权人,如果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除了村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外,也不享有林木砍伐的决定权。

  本案中,三被告人砍伐的虽然是当地村民责任田内属于自己所有的树木,但该林木位于林木保护规划范围内,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进行砍伐,且砍伐数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故构成滥伐林木罪。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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