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西门子产品 公司被判处罚金老板获刑

2020-04-22 10:36:29
 

    中国法院网讯 (万玉明 艾家静)   从他处购进假冒西门子产品,再出售赚取差价获利,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均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依法判决,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单位苏州某科技公司被判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2017年,广东一家供应商的老板跟我说有一批假货,价格是真品的一半,我为了赚取更多利润就进货,然后在客户群里推荐。”庭审中,被告人沈某陈述,这批货还没有全部卖掉,他就被查处了。

  “SIEMENS”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西门子股份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技术和电子仪器、电缆和导线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经查,被告单位苏州某科技公司从他处购进假冒“SIEMENS”注册商标的导轨、电缆、连接器、扩展模块、总线接头等产品后,在明知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多次向无锡某公司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1360元。2018年4月至5月,公安机关在沈某居住地的车库及居住场所,查获假冒“SIEMENS”商标的导轨、电缆、连接器、扩展模块、总线接头等商品若干,货值金额共计63万余元。

  起诉阶段,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过程中,二者分别主动缴纳了罚金保证金各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某科技公司向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判处罚金。另外,对于公安机关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犯罪未遂,其货值金额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因该部分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承办人指出,被告人沈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上述分析,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系犯罪未遂,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所以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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