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

2020-04-22 14:24:2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该案判决确定双方互负义务,中某实业公司应向某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某电子科技公司需向中某公司交付设备。疫情发生后,被执行人中某公司的1万余名安保人员承担了北京、武汉等多地的地铁安检和航空安保工作。因法院在案件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基本账户,导致安保人员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执行调查,并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谈话,推进执行和解。经过反复劝说和多次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执行人先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万元,通过法院扣划领取,后续1000万元分两期支付,待货款给付完毕且疫情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将线下向被执行人交付涉案机器设备。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基本账户的冻结,并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个人名下一套位于海口的房产作为担保。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朝阳区人民法院当即通过网络扣划将1000万元案款先行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担保房产进行了查封,随后对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进行解冻。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从疫情防护大局和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出发,在最大程度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巧用执行和解维护疫情防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正常运转,让投身抗疫工作的安保人员工资发放有所保障,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本案的成功和解,是法院依法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生动体现。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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