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全面提升审判质效水平

2020-04-23 09:15: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在存
 

  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力争高起点、高站位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确保完成改革试点各项任务要求。

  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是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力争高起点、高站位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确保完成改革试点各项任务要求。

  一是注重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与切实加强司改政策解读有机结合。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司法事业长远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必须确保思想认识到位。人民法院要注重着力加强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重点讲清相关改革要求,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提高干警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审判程序平稳衔接、顺畅转换,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中,注重有效防范“萝卜快了不洗泥”,审理程序上只求简、求快,忽视审判质量以及忽视诉讼当事人真实感受的错误思想,力求简而有度、简而有序、繁简有别,努力做到审判效率全面提速、审判质量不能降低。

  二是注重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与调整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机结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不仅是诉讼制度的改革创新,而且是进一步调整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助推器。从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而言,健全完善与纠纷解决难易程度相匹配的诉讼程序机制,需要进一步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完善审级制度,充分发挥审级制度的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功能。从完善人民法院机构职能体系而言,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与人民法院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建立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的内设机构体系密切相关。因此,要注重在实质化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的大框架下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此外,社会发展程度越高,社会关系越复杂,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需求也会更加多元,纠纷解决的方式、途径也要越丰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中,将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即是为调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有力举措。通过整合运用市场化、社会化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充分发挥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从而降低民事纠纷成讼率,这也是调整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

  三是注重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与巩固完善现行制度机制有机结合。周强院长提出,要将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案登记制改革有机结合,发挥司法确认保障效力,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司法确认案件进行审查,推进诉前调解工作标准化、流程化,切实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坚决防止“立案难”反弹回潮。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不是全部推倒重来,应注重把握改革创新与巩固完善的关系,将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与改革试点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如改革试点工作与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机制、现代化的诉讼服务体系、裁判文书改革等密切相关,可以结合改革要求,找准着眼点、着力点,探索深化点,最大程度释放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整体效能。

  四是注重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有机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初步形成。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正全面推进。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工作统筹推进、衔接配套,可以有效避免只重一隅、单兵突进,防止改革举措的碎片化。在部署落实中将改革试点纳入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管理机制改革框架中一体推进,注重改革试点与深化推进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管理机制改革有机衔接,避免搞成两张皮。注重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试点工作与审判团队建设、专业法官会议运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完善等改革的综合配套,在改革推进上狠抓落实,在改革政策上细化完善,在改革发展上完善制度机制。

  五是注重推进改革试点与提升全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有机结合。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注重坚持质效并重,提升全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关键在于从根本上消除利益冲突的非正常状态,因此推进改革试点应时刻注重审判程序严谨规范、矛盾纠纷化解到位。同时,应以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简案快审不能变相降低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更不能以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折损司法质量为代价片面追求高效率。

  六是注重推进改革试点与切实解决司法实践突出问题有机结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不仅可能带来新旧程序衔接适用上的法律问题,而且还可能引起审判思维更新、审判管理模式调整等相应问题,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中注重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难点性、瓶颈性问题的破题攻关和调查研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难题、提升司法能力。同时注重坚持实事求是,系统梳理总结改革试点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既关注显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规范审判程序,统一裁判尺度标准,也关注隐性的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法官和社会公众的司法感受问题,通过加强沟通交流,深化司法公开,加强释法说理,全面真实客观了解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创新,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先行先试,创新机制方式,切实推进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

  七是注重推进改革试点与有效推动诉讼制度发展完善有机结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是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既着眼于有效解决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让社会各界感受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成效,更应着眼于制度和机制建设,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长期效果。如对于电子诉讼规则等创新性措施,注重在司法实践中积累有益经验,经实践证明可行的经验做法和审判规则,及时总结提炼,并推动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在改革试点中,积极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实现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八是注重推进改革试点与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机结合。在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中,牢牢把握司法公正生命线,注重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以司法公正为基石,应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中立性、统一性和终局性。具体到改革试点工作,要注重健全完善繁简分流改革的相关法律规则,深化完善司法公开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升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在确保个案公正的基础上,还应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需求与期待,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关切和评价,切实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在改革试点中,注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把握正确宣传导向,把宣传重点聚焦到通过试点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上来。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形成良好工作氛围。要进一步强化沟通协调,根据改革具体内容,就出现变化的民事诉讼程序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特别是与检察院、律师协会等做好沟通,确保法院与检察院、律师协会等对改革试点内容的认识保持一致。

  (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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