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法院:直播带货风险多 下单需谨慎

2020-04-23 11:21: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程雪景
 

  疫情期间,不少人会使用各种购物平台的直播间购物,以此来缓解不能出门逛街的心头之痒。直播具有互动性强、受众广泛等特点,已经是时下非常流行的购物形式。通过直播带货存在哪些风险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程雪景以案释法,提醒大家直播购物时,擦亮双眼、注意防范交易风险。

  案例一:微信买卖交易 直播平台免责

  【案情回顾】

  李某在某短视频平台某主播的直播间观看其直播写字时,看到了该主播出售写字教程、钢笔的广告,遂与主播微信联系,达成交易意向并微信付款280元。

  收货后,李某发现钢笔笔尖出水不流畅,就告知主播钢笔存在质量问题,该主播同意更换同型号新钢笔,但后期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李某退款退货。

  李某联系短视频平台所属公司,要求公司解决此事,但公司拒绝李某的退货主张,并拒绝提供主播身份信息供李某用于起诉。后李某以该短视频平台所属公司的主播出售“三无”产品、存在恶意欺诈等事实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李某购物损失及三倍赔偿共计1120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上传视频、直播互动功能,李某与某主播并未通过涉案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购物链接交易,故李某与涉案公司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李某与该主播通过微信转账交易,双方建立买卖合同,涉案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故其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

  微信交易属于人对人的交易,未经第三方平台,交易产品的真实情况、卖家信息等不全,增加了交易风险,且其交易行为难以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规范。因此,建议喜欢通过直播购物的朋友,一定要在知名度较高的网购平台上,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下单时尽量在平台链接内下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虽然并非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亦非居间人或出租人,而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主体。上述法条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的消费者在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条件满足时,既可以选择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请求赔偿,亦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请求赔偿,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案例二:直播网购需留证 莫待吃亏空顿足

  【案情回顾】

  于某在浏览某宝直播时,看到某商贸公司直播为观众代购缅甸翡翠原石。随后,于某与其余9人合伙进行购买,10人平均摊分原石价款及手续费共22万元。于某在某宝网上进行了确认收货,并将2.2万元支付给了某商贸公司。

  该商贸公司在于某等10人确认收货后进行解石,直播了原石解成大块的过程,但是没有直播切割、分配、包装小块石料的过程。某商贸公司通过邮寄向于某交付货物时,于某认为货物与某商贸公司当时的描述不符,退回了货物并申请退款。该商贸公司拒绝退款,认为原石是经买家再三确认后开切的,公司在发货前已将分配给于某的小块石料拍照发给于某供其确认发货,故买家不能以商品质量问题或描述不符退换货。

  随后,于某将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赔偿其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等人经某商贸公司居间购买缅甸原石,某商贸公司向于某收取手续费,原告、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此外,某商贸公司还为于某提供解石服务和寄送服务,所以于某与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包含多项内容的合同关系。该案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网购购物合同纠纷。

  于某以开出来的石头与某商贸公司陈述不相符且没有收到货为由要求退款,其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某商贸公司曾对涉案原石作出过何种具体描述或承诺,于某未能举证予以直接证明。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拒收快递,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涉案石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于某承担,继而未能提交涉案石料的后果,也应由于某自行承担。

  故于某据此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直播间购物时,主播展示的商品实物有可能与下单链接上展示的商品并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此时,消费者需要对买卖双方约定的商品质量、其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承担举证责任。这就需要消费者在观看直播时,注意对主播所描述、承诺的商品质量状况进行取证,在浏览网页时可以对商品的宣传图片或文字截屏保存,同时,保留好商品原件,并对其进行拍照保存,以便后期出现纠纷时维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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