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背景下的知识产权裁判思维
2020-04-24 10:18: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佳平
 

  今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展历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随着今年一月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订,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面临着进一步提速和强化。而今年一月份以来突发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更是对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也给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共政策导向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源于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初,何种智力成果能够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其权利范围如何,取决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可以说,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公共政策的产物。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保护方式在不断扩张和变化,知识产权制度应公共政策之需要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形成经济、技术与法律之间精妙的平衡。

  相较于其他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相当快,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制度变革往往是由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针对公共政策需求率先进行探索,并为立法修改提供可资参考的判例。因此,在当前疫情防控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应当秉持发展、应变的裁判思维,在充分考量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

  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产业政策需求及知识产权制度供给

  (一)防疫物资的生产与流通受严格管控

  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来看,疫情防控将持续较长时间。4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防疫物资成为生活生产战“疫”的必需品,需求量巨大,供应量也随着需求量的上升而不断上升。由于防疫物资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整个社会防控体系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防疫物资的生产和流通受到公权力的严格管控。

  除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防疫物资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也通过市场调节的手段对防疫物资的生产和流通领域进行规范和引导。商标法的首要目标在于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使得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获得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的有效实施可以降低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成本,保护消费者免受商业欺诈,进而促进经营者保障并提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以此获得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竞争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商标以外的商业标识进行保护,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促进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取竞争优势,以维护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鼓励经营者通过改进产品质量和提高服务水平进行市场竞争。

  (二)在线新经济产业获得极大发展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暴发期,各地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隔离措施。虽然目前国内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国内生活生产秩序也在逐步恢复,但直至疫情完全结束前,隔离措施仍将在一定范围内持续存在。疫情期间的隔离措施使传统制造业、服务业受到了较大冲击,但同时也催生了许多新业态和新模式。在线经济、到家经济、非接触经济因具有减少人员直接接触的优势,在疫情期间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比如生鲜电商、在线教育、数字娱乐、远程办公等产业兼具助战“疫”、护民生、促复工复产等多重功能,在疫情期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得以迅速萌芽和发展壮大。

  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的产生一直是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动力源泉。比如复制和传播技术的每一次巨大进步,都会引起著作权法的变革,著作权专有权利及其控制范围都会随之相应扩张。此次疫情催生的在线经济也必将引起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尤其是,在线经济促使传播方式的转变和传播技术的发展,将对现有的著作权制度提出挑战。同时,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将导致市场利益格局的变动,产生新的市场竞争模式和行为,给竞争法领域带来新的问题。

  (三)中小微企业亟需在创新中求生存发展

  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特别是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着困境。对此,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不少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政策,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力支持。而从企业发展的宏观经济层面来看,中国乃至世界正面临着从制造业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变的新一轮产业升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更应着眼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凸显知识产权等创新成果的资产性价值及使用价值,提升企业的发展质量;同时,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已逐渐成为企业发展、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核心要素和主导力量。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创造更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不仅是重大政策考量,也是价值选择,是时势所需、民心所向。在当前严峻复杂的国际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更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增强市场主体在未知和风险领域的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催生创新成果,推进企业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在竞争中赢得先机和优势。

  疫情防控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原则

  (一)坚持公平原则,维护健康竞争秩序

  知识产权审判应以鼓励诚信公平竞争、遏制攀附仿冒、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导向,强化品牌保护,为防疫物资的生产销售保驾护航。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严厉制裁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护产品、消毒产品、医疗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制假售假等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引作用,向市场主体明确竞争规则,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和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应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手段,坚决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维护和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加强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在竞争案件审理中,应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本质要件,以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为核心标准,正确认识和把握竞争关系,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贯彻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一体保护的立法精神。

  (二)坚持开放原则,包容新型创新权益

  虽然权利法定主义限制了司法创设新的权利类型,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作为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的审判领域,应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创新创造需求,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适时承认和维护创新利益。在确有必要突破法律规定对创新利益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原则性条款、兜底性规定,结合立法目的,运用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慎重地补充确认新类型创新成果之权益,保护新产品、新业态的发展壮大,激发产业发展的新动力。

  知识产权审判应以发展的眼光、包容的心态,慎重对待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

  一方面,应区分对待技术与技术的运用方式:技术只有新旧更迭,没有好坏之分,而法律评价针对的是运用技术的方式,对技术的运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知识产权审判应在鼓励技术发展的同时,谨防以技术中立为借口而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让新技术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民造福。

  另一方面,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诞生必然引发新一轮的市场竞争,应区分竞争与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评价: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竞争中产生市场主体的损益并不必然需要法律介入调整;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竞争行为,要从竞争效果、商业道德、消费者福利等多角度评估竞争行为的正当性,避免司法过度干预市场竞争而限制了新经济和新业态的发展。

  (三)坚持效率原则,完善严格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应及时回应广大创新创业者和社会公众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需求和关切,进一步完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机制。

  其一,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耗时长的问题,应充分发挥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在部分侵权判断、损害事实查明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引入先行判决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其二,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问题,应以诉讼诚信原则为指引,积极运用证据出示令、举证妨碍等制度,督促当事人提供证据,通过不利事实推定惩戒故意妨碍举证的行为。

  其三,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不充分问题,应建立和完善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

  知识产权审判应以鼓励技术创新及其推广应用、鼓励创作及作品传播为导向,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合理拓展知识产权的保护空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妥当运用等同侵权、间接侵权等法律制度给予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以更大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要与其独创性水平相适应,合理平衡作者、传播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协调,避免相关公众混淆,遏制仿冒、搭便车行为。

  挑战和机遇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总是同生并存,相伴而来的。在这一特殊的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应顺势而为,精准施策,化危为机,努力克服疫情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充分发挥创新引领发展的驱动作用,为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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