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猎捕野生动物 湖南芷江三男子分别获刑

2020-04-26 10:34:29
 

    中国法院网讯 (刘健)   近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吴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和许某某均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和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在芷江多个乡镇多次使用禁用的掏窝方法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其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进行非法狩猎;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长铁夹等工具、使用禁用的掏窝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伙同被告人吴某某猎捕野生动物。三人单独或伙同他人累计捕获猪獾1只,花白竹鼠6只,乌梢蛇、王锦蛇等野生蛇10条。经鉴定,三人捕获的猪獾、花白竹鼠、王锦蛇等动物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吴某某所持有的“宝马X5射钉枪”被鉴定为枪支。庭审中,三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属于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意捕杀和贩卖必然造成当地生态系统一定程度失衡,同时吃食野生动物还有传播疾病的风险。本案三被告人非法捕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行为显然是国法所不允许的,其受到刑罚也是罪有应得,还请广大人民群众爱护我们身边的野生动物,既不能买卖,也不能伤害,更不能食用,如发现有前述违法犯罪行为的,请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公安等机关报告。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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