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 让弱势者远离家庭暴力
2020-04-30 08:55: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党振兴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是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行为再次发生的有效手段,也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等家事权利义务关系稳定和保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成为该部法律最大的亮点,规定了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司法保护。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法院已发出上万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呈爆发之势的家庭暴力,保障了弱势群体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是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行为再次发生的有效手段,也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等家事权利义务关系稳定和保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然而近年来,家暴现象仍然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司法在不断探索实践中向前推进,为更加促使该制度更好地发挥效用,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实施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当申请人面临或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时,往往极度渴望寻求外力提供庇护和帮助。此时,人民法院可以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开通绿色渠道,在一定时限内简化申请流程,做到依法及时受理、及时介入调查、及时制作并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制裁不当行为,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有力的司法保障服务,使申请人尽早远离家庭暴力的伤害,真正受到该令状的保护。

  扩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当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弱势群体遭受家暴或面临现实危险时,由于受交通、时间、社会环境、个人认知等因素的影响,受害人可能无法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使自身权利继续受损,伤害的后果进一步扩大,同时助长行为人的嚣张气焰。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尝试增加妇联、学校、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机构等社会公益组织作为申请主体,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扩大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力度,避免受害人因不敢、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象的发生,从而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更好的保障受害人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以告诫书形式,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实施。对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获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为了维系特殊的家庭关系,不需要给予处罚制裁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法院等执法部门制作告诫书,训诫行为人,明确告知其不能继续实施有损对方当事人人身健康的行为,以及继续实施暴力伤害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以警示行为人。同时,告诫书也可以作为后续家事案件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材料,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和后续处理家事纠纷案件,认定一方过错责任提供事实依据。

  落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要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还要送达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双方单位等有关组织,请求其协助监督执行,保证执行到位。在确定的保护期限内,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处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对于伤害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惩处,增强保护实效。

  建立人身安全保护听证、复议等多渠道司法救济制度。为依法有效制止、预防家庭暴力,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实施,法院在作出受理或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前,应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到庭了解矛盾纠纷情况,厘清是非曲直,同时邀请妇女儿童组织、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机构等基层组织人员到庭参与审查,举行听证,了解他们对相关行为的看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执行规范有序。对于人民法院认为达不到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条件,裁定驳回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或者具有人身安全危险情形,需要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均赋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权,使其充分行使权力,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拓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司法救济渠道,尽全力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外,除了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之外,还应该注重法治宣传,提高弱势群体的维权意识。据全国妇联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7.4秒就有一起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受传统思想影响,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面对家庭暴力敢怒不敢言,往往选择一味的忍让,反而纵容了家暴的发生。妇联、学校、司法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宣传活动,提高这些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人民法院可以加大反家暴典型案例宣传,引导当事人面对家庭暴力,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增加广大妇女儿童反对家庭暴力和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力意识,鼓励他们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当事人关系独特,为更好地维护弱势一方的身心健康,还可以探索家事诉讼案件特别程序审理制度。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具有亲历性义务,案件开庭审理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进行辩论,以便于法官厘清事实真相,做出正确裁判。但家事案件较为特殊,在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基础上,依托现代互联网司法资源,尝试探索双方不见面的“云上法庭”审理模式,或采取单独问询和分别质证制度,法院依据调查的法律事实和双方的意见作出最终判决,有利于降低家庭成员之间暴力恶性事件的发生,保障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要明确妇联、学校、村民委员会等多部门家暴强制报告职责。发生在私密空间的家庭暴力比较隐蔽,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举证较为困难,这就需要多部门共同合作,才能形成有效的预防保护屏障。妇联、学校、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等部门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联系较为密切,掌握着更多的第一手信息。当发现有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要赋予妇联、学校等职能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法院报告的职责,同时以举报奖励、责任追究等形式保障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到位、责任到人。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的联动机制,与受害人所在单位、妇联、医疗机构等社会组织共同建立起反家暴工作机制,形成网格化家暴受害人保护体系。同时,发挥好基层组织社会综合治理作用,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摸和调处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修复受损的人伦亲情,从源头上预防家暴事件的再次发生。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利于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只有充分利用好这一制度,才能为万千家庭排忧解难,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真正体现该制度的司法价值,树立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为广大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远离家庭暴力系上一道司法护身符。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