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货车撞塌天桥案一审宣判
两肇事司机因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获刑
2020-05-01 14:27: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江萱
 

  4月30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龙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一案,当庭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22时25分,被告人马某、龙某分别驾驶重型牵引车、超重型平板半挂车,分别装载由某项目部委托运输的超限盾构机设备上路行驶。至江干区秋涛北路和庆春东路人行天桥处时,被告人马某、龙某明知车辆装载盾构机设备超高,可能与天桥擦碰,但轻信能够通过而继续行驶。被告人龙某驾驶的前车因装载盾构机超高,致盾构机设备刮擦路口东南侧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并致桥身晃动。随后被告人马某驾驶的后车因装载盾构机超高,致盾构机碰撞该处人行天桥,导致部分桥体坍塌并压住挂车。桥体部分坠落物将行经该处的两辆小型轿车砸损,造成人行天桥及附属设施、车辆、交通设施等损坏金额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龙某驾驶运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超高、超宽的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车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使用无效通行证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中未注意观察且违反限高、禁止外地货车通行交通禁令标志,以上过错是造成车辆装载物与天桥擦碰的直接原因,并认定被告人马某、龙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受雇单位退赔全部损失19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龙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告人龙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对被告人马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龙某予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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