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二审维持原判

涉税额1.5亿元 主犯无期徒刑
2020-05-06 08:41: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霞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建国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刘建国等7人的上诉,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据悉,此案为石嘴山建市以来数额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石嘴山中院一审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刘建国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先后注册成立5家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刘建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经营业务,以支付开票费、虚假资金支付、资金回流等方式,先后接受北京、西藏等1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59份,价税合计金额5亿余元,税额7605万余元;并以同样手段向区内外6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49份,价税合计5亿余元,税额7474万余元,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流失。其中平罗县永宝工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肖永琴、肖永玲等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从刘建国控制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99份,价税合计近2亿元,税额2875万余元,均已认证抵扣税款。被告人张学刚作为刘建国所控制公司的会计,明知其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帮助其编造虚假账目、伪造购销合同等,并提供自己的个人账户帮助刘建国收取开票款、进行资金回流走账,主动介绍他人和其他公司从刘建国控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其他被告人在明知刘建国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从刘建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好处费。

  案发后,除被告人刘建国控制的公司补缴税款23万余元、平罗县永宝工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补缴增值税款和滞纳金1496万余元,宁夏瑞英联工贸公司用进项留抵税额13万余元外,剩余巨额税款至今未退缴。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国在开票方与受票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张学刚多次让他人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综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4家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人刘建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余被告人介绍他人从刘建国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各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严重损失,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认定13名被告人和4家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票面金额10亿余元,涉税额达1.5亿余元,判处被告人刘建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拘役、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4家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建国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夏高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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