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涉黑势力提供帮助 公安局三名原领导获刑

2020-05-08 08:39: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费文彬 贾贞妮 吴漩漩)
 

  5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进行远程公开宣判。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谢其托利用担任柳江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应涉毒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张加爱、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投资人、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个人和相关单位请托,为其在办理证件、业务审批、工程及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97.9万元,其个人所得人民币598.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谢其托亲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497.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其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其受贿所得人民币497.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尚未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10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韦海利用担任柳江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柳州市柳江区副区长、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局长,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受涉毒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张加爱、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等个人及相关单位请托,为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913932万元和木制餐桌椅一套。2012年至2016年期间,韦海从银行贷款后以月息3%转借给他人,扣除银行贷款利息后,其实际高利转贷获利人民币58.15630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韦海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又构成高利转贷罪。韦海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法院以犯受贿罪、高利转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其受贿所得人民币23万余元及高利转贷违法所得人民币58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木制餐桌椅一套,依法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

  2020年4月29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柳州市公安局原调研员、刑侦支队原政委赵品初受贿案进行远程公开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品初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

  2005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赵品初利用担任柳江县公安局局长,柳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政委、治安警察支队政委、刑事案件侦查支队政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万元。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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