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汪清:借款不还转赠财产 法官断案巧促执行

2020-05-08 09:23:09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赵云
 

  A:哥们,欠我的钱什么时候还啊?

  B:哎,哪有钱啊,我这也找人要债呢!

  A:你那不是有房子吗,你要不还钱,我可申请财产保全了啊!用房子抵债。

  B:我哪有房子,那是我妈的房子。(内心戏:嘿嘿,多亏我聪明,提前将房子转赠给我妈了!)

  这明明是电视剧私下转移财产的剧情,现在却真实的发生在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8年,热心又好面子的梁某为帮助朋友周转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向温某借款13万元,并信誓旦旦的称就用一个月。可到期后却并未返还,在多次索要没有结果后,温某将梁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梁某偿还温某的借款13万元。可是,本应该正常执行的案件却因为梁某的小心思而再起波澜。

  判决生效后,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梁某在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时,隐瞒了其所有的一套价值20多万元的房屋,并以13万元的价格与其母亲孙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过户到其母亲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梁某虽与其母亲即第三人孙某签订了一份“房买卖合同”,但其实际是将涉案房屋赠与给了其母亲孙某,梁某与其母亲孙某之间的行为性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梁某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其母亲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为了隐匿财产,致使其对原告温某所负债务不能清偿,对温某造成了损害,作为债权人温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梁某的房屋赠与行为,故对温某提出的撤销梁某与孙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的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撤销了梁某与其母亲孙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撤销梁某向孙某赠与房屋的行为。

  正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剑走偏锋”欲谋私利,法官断案“火眼金晶”,巧促执行维护正义。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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