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补墙又拆墙 一天和谐执结两邻里关系案
2020-05-08 15:19:58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张晓歌
 

    2020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揭光业副局长一行6人,风尘仆仆于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的村镇之间,一日执结两个行为履行案件。一地补墙,一地拆墙,两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及疏导下,均自动履行了行为义务,案件得以在促进和谐的氛围中圆满结案。
  补墙又拆墙两相邻关系案要执行
  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于1973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无生育子女而收养被执行人苏某。林某于2009年11月向该院起诉要求与苏某某离婚,该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位于长滩镇街上的一幢一间三层钢筋水泥结构楼房的第三层房间及第一层的前一间房屋归苏某某所有,该楼房的第二层房屋及第一层的后一间房归林某所有,第一层自楼梯口至一楼前门的左边留下的共同通道及全幢楼房一楼至三楼的楼梯部分属苏某某、林某的共有财产。另,该院已依法判决解除林某与苏某的收养关系。林某与苏某某离婚后,一楼的卫生间一直由林某使用,该房屋在一楼和三楼各有一间卫生间,二楼没有卫生间。苏某某、苏某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将该房屋的第一层的前一间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承租人后因无卫生间使用,不再租用。2018年4月,苏某某、苏某在第一层的前一间房屋后面墙体开凿出宽1米,高2米的缺口。2018年6月,因林某在一楼卫生间上锁,不让苏某某、苏某使用,苏某某、苏某破坏了一楼卫生间的门锁。林某向该院起诉,请求苏某某、苏某将该房屋一楼前一间房屋后面、卫生间门口的对面的案涉墙体缺口(宽1米,高2米)砌墙封闭,恢复原状。
  申请人韦烈某与被申请人韦秀某、韦全某、韦纯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双方系同祖同堂兄弟关系,均是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某村村民,各自房屋相邻。韦烈某出入须经过韦秀某、韦全某、韦纯某房屋门前的人行便道。自2006年始,因同村村民为拖拉机搬运农用物资等方便,填平该人行通道及周边空地,逐渐形成宽约2米的通道。2016年,村民韦忠某拆旧屋新建楼房,将房屋北面的屋檐延伸至通道路面,与韦秀某、韦全某、韦纯某发生纠纷。2017年4月,村委会对纠纷进行调解,决定在韦烈某与韦秀某、韦全某、韦纯某上下屋之间的空地上留三米宽的道路通行,但是双方“三米”通行所在的具体位置有异议。2017年5月,韦秀某、韦全某、韦纯某及其家人在原通行泥路的北边方向用水泥砖修砌长约38米,高约1至2米的挡土墙,遂起纠纷。韦烈某与韦秀某、韦全某、韦纯某的纠纷经过司法所、综治办、国土所调解最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2017年10月,韦烈某向法院起诉,诉请排除妨碍,拆除韦秀某、韦全某、韦纯某修建的道路上的围墙、泥土等障碍物,将道路恢复原状。
  调解又释法当事人自动履行
  两案经法院审理,原告方的诉请均得到支持。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双方在行使不动产使用权或相邻权时,应相互协作,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尽可能保持双方的利益平衡,相互之间应和睦相处、相互理解和包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如何执行才能达到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激化邻里之间本已存在的矛盾的效果,成为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现实问题。经组织调解和现场勘验,在依流程采取了执行强制手段的前提下,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数次释法及做思想工作。经思想劝导、邻里之情感召等柔性手段的数次沟通后,两案的被执行人最终都同意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4月21日,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两案的行为履行义务均已履行,两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法官寄语:
  “万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这是清代一位大学士因为安徽桐城县老家与邻居家墙基争地界起纠纷而给家人的回信。大学士老家要盖房子,地界紧靠邻家,邻家提出要大学士家留出中间一条路以便出入。但大学士家认为他家的地契上写明是至邻家墙,现按地契打墙没什么不对,即使要留条路,也应该两家都后退几尺才行,于是沿着邻家墙根砌起了新墙。邻家一纸状文告到了县衙,打起了官司。家人写信告知大学士,得到的回信是一首诗,其中即有上文两句。家人见信之后非常惭愧,主动让地三尺,邻居也深受感动,退地三尺建了一个宅院,于是两家的院子之间有一条六尺的巷子,“六尺巷”成为传世美谈。
  邻里之间相互谦让、相互谅解,方是解决问题的正确之道。法律是社会规则的底线,但不是冷冰冰的隔断邻里感情的零和游戏的坚墙。不管现实中是拆墙还是砌墙,执行法官希望能用耐心化解邻里间心中的那道墙。搞好邻里关系很重要,在法律底线之上,邻里和睦作为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应该保留的一份温情。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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