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连州镇龙咀村民委员会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连南瑶族自治县市政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0-05-08 21:31:03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连州市连州镇龙咀村民委员会湟白水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湟白水村民小组)等与连南瑶族自治县市政局(以下简称连南市政局)签订《租赁荒地协议书》约定,连南市政局租赁湟白水村民小组的荒地建造垃圾处理场,如因垃圾填埋场造成污染,湟白水村民小组有权要求连南市政局做好环保工作,待处理好方可继续进行工作。此后,连南市政局运送大量垃圾至上述垃圾填埋场直接倾倒,导致所涉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资源污染。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荒地协议书》,消除污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7.21万元。一审审理中,湟白水村民小组提交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提出由连南市政局一次性赔偿8万元了结此事。

  【裁判结果】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连南市政局租用湟白水村民小组土地后,将大量垃圾直接倾倒到案涉垃圾填埋场,构成环境侵权。鉴于案涉垃圾填埋场对湟白水村民小组的土地、饮用水等造成的污染损害结果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结合连南市政局已投入整治,湟白水村民小组铺设水管管道入户、解决食用饮水,及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讼中自愿要求连南市政局一次性赔偿8万元了结此事等情况,一审判决连南市政局赔偿8万元给湟白水村民小组。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近年来,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垃圾围城”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生活,也是造成农村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中,连南市政局租用湟白水村民小组农村荒地建造垃圾填埋场,本应严格遵循垃圾填埋场相关建设标准以及管理规程,却将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堆放,造成农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重影响了村民生产生活。案涉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问题成为中央环保督导组的督办案件。本案依法判决连南市政局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对于规范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管理行为,防范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李宁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