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泗洪:“执”为孩子的明天
2020-05-13 08:51:06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离婚,不仅让昔日的恋人劳燕分飞,感情、财产需进行分割。然而,亲情无法割舍,孩子的抚养探视问题更成为双方的“后遗症”。离婚后因探视子女而产生的纠纷着实不少,在此我们不评价纠纷产生的对错问题,但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的伤害却不能忽视。

  近年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主线,充分发挥法院执行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其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以促进其健康成长。

  回顾案情

  赵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法院于2018年1月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儿子由赵某抚养,后赵某向法院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但被法院驳回,之后,因探视女儿而产生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一、赵某自2020年2月起,除去寒假、暑假,于每月第四周的周六至周日探望女儿一次,时间为(周六下午5点接走,周日下午5点送回),李某应协助赵某实施探视权;

  二、自2020年3月起,每年女儿寒、暑假期间可以到赵某处生活,其中暑假时间为15天、寒假时间为5天,具体时间段由李某安排,李某应协助赵某实施探望权。

  2020年3月,赵某以李某未协助其实施探视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情非常简单,但因涉及到未成年人,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执行人员进行了认真阅卷,并与李某快速取得了联系,调查中发现孩子已满十岁,且李某表示自己是愿意协助赵某履行探视的,只是女儿不愿意去赵某处。得知该情况后,执行人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为不影响孩子学习,并保障赵某见到女儿,执行人员决定放弃自己的休息时间,与双方约定于中午时分在孩子的学校附近的广场让其父女相见。到了约定时间,在执行人员的见证下,赵某与女儿相见,赵某实现了自己的诉求。因孩子已具有一定的意思表达能力,且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人身,为防止以后探视权的行使给孩子带来干扰,执行人员决定征求孩子的意愿,孩子明确表示对赵某的生活环境不熟悉,故不愿意到赵某处生活。在执行人员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后,李某表示仍将继续配合赵某探望孩子,赵某也对孩子不愿意去自己处生活表示理解,至此,该次探视权的执行得到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类似赵某这样,为了见孩子一面而申请探视权的执行案件,在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中并不少见,但探视权的执行具有特殊性,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不能一蹴而就,且在孩子有一定表达能力时,应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孩子的父母也应更多了解孩子的心理,尝试多种方法与子女进行沟通,不断培养感情,如此才能有效保护其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常跃旺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