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诈骗团伙提供便利 一男子获刑一年五个月

2020-05-14 09:00:31
 

  中国法院网讯(罗兰 蓝棋炜)明知他人做的是诈骗的违法勾当,却仍为他人提供便利,最终自己身陷囹圄。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宋某因犯诈骗罪,被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宋某是福建沙县人,与龙岩市的赖某是相识了好几年的朋友。在一次聊天中,赖某跟宋某谈及其他自己现在的“职业”是诈骗,但是因为龙岩市对诈骗抓的严,赖某便问宋某沙县能不能做诈骗,宋某不仅没有拒绝,反而邀请赖某到自己沙县的老家“考察”。赖某到了宋某的老家查看之后,就到沙县赖某老家南霞乡开始了他的诈骗行动。

  2018年7月初,被告人宋某带领赖某到沙县南霞乡龙松村某自然村一处山上寻找诈骗作案场所,并提供龙松村龙池的祖宅给赖某的诈骗团伙用于住宿。而后,赖某、谢某(均已判决)等诈骗犯罪团伙先后组织人员在宋某老家的山上寻找地点搭建帐篷后冒充淘宝客服实施电信诈骗,并共同居住于宋某提供的住处。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某先后帮助赖某团伙拨打诈骗电话,帮助赖某、谢某诈骗团伙望风。直至案发时止,赖某、谢某两个诈骗犯罪团伙在沙县南霞乡某村山上分别骗得钱款人民币合计69389.9元。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宋某在沙县南霞乡其住处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赖某、谢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拨打电话、帮忙望风,并提供场所、生活保障等帮助,期间,赖某、谢某等人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683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沙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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