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大闹工地现场 法院判其赔偿误工费
2020-05-14 10:45:37
 

  中国法院网讯(徐耀军 杨晨子)因“个人原因”“私人恩怨”捣乱他人在工地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究竟由谁承担?承担者又该如何赔偿?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刘某向中站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2019年4月26日上午8时许,原告刘某正带领一班人在中站区某路施工,被告陈某营带领2个年轻人到现场对其谩骂,威胁,强行阻止施工,并将施工所用的机动三轮车强行扣押,原告只好向公安机关求助,但被告东躲西藏,致使本案没有处理结果。被告的一系列行为致使原告所带一班人三天内不能正常施工,他的侵害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费2015元。

  被告陈某营辩称:1、原告刘某所述不实。陈某石托被告帮忙找人承接路面道石铺设工程,陈某营找到了刘某,刘某同意承接,并与陈某石口头约定了工程量和工期。但是十多天后陈某石向陈某营反映刘某没有按照约定工期积极施工,导致陈某石被发包方罚款。陈某营询问得知刘某在其他地方还有工程所以导致陈某石的工程严重迟延。由于刘某的怠工行为,陈某石只得另寻施工队完成工程。整个事件过程是由刘某违约在先引起,被告只是督促刘某积极履行施工合同,从来没有恐吓威胁过他,也没有理由扣压他的机动三轮车。2、原告刘某所述误工事实不存在,损失数额完全是他的主观臆断没有事实根据,诉求不应被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据接处警登记表以及庭审情况,被告拦截原告工程三轮车存在过错,该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误工损失费,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能证明原告因被告的拦截行为给其造成的误工损失数额,故原告要求赔偿的误工费数额不应支持。但结合本案的案情,由于该拦截行为影响到原告正常工作2天,原告确有损失,故原告的误工费酌定按2018年河南省城镇建筑业年平均工资每年53163元的标准计算2天计算为291元,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