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如何释法说理?
2020-05-15 14:48: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陶然
 

  裁判文书是整个司法工作流水线上的最终产品,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是对整个诉讼活动最精炼、最完整的概括。它涵盖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公开的各个方面,是增强裁判的透明度、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式。而释法说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与难点,是裁判文书最重要的部分。只有释法准确无误,说理充分透彻,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准确,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释法说理的关键在于事理、法理、情理统一

  所谓事理就是紧紧围绕案件事实、着眼于争议焦点、证据采信与否,逐一分析论证,分清是非对错、明确责任大小,做到清楚、明白、准确;所谓法理就是正确把握立法精神,运用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合符逻辑的分析自然地推断出裁判结果,要把我们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给出明确的答案;在讲明法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下,应当尽可能地诉之情理,应当融情于法理之中,动之以情、喻之以理、晓之以法,以取得说理的最佳效果。遵循事理、法理、情理统一,才能对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进行充分论证和对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真实记录,释法说理才能既展示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又通俗易懂,易于理解和接受,甚至引起公众共鸣。

  二、释法说理的难点在于准确归纳争议焦点

  准确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释法说理的难点和关键,也是法官驾驭庭审和制作判决书普遍感到较为棘手的问题。争议焦点就是发生纠纷的“症结”,解开了这个“结”,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做好以下工作找准“争议焦点”。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通过阅卷,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三是在法庭调查阶段首先要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然后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四是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五是准确适用法律,把法律条文所包含的构成要件都分析出来,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调查从何处下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存在问题。归纳完争议焦点后,每个焦点均可以按照以下三段阐述:1、法律规范是什么。2、法律事实是什么。3、法律后果是什么。三段论实际就是要求裁判文书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让理说得通、说得透。就是首先写明法律规定,然后写明案件争议事实,最后写结论,做到有理有据,层次清晰。

  三、释法说理内在要求在于规范化和个性化的统一

  裁判文书属于国家法律公文的范畴,具有法律和写作的双重属性,“法律属性”内在地要求相对统一性和规范化,而“写作属性”少不了灵活性和个性化。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保障裁判文书规范化要求:一是裁判文书应当遵循最高法院制作的系列文书样式的技术规范标准;二是裁判文书说理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遵循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三是裁判文书说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语言;四是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精炼。

  根据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保障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范化的同时,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选择采用附图、附表等表达方式,也可以合理调整裁判文书样式中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甚至可以采用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从而有效避免裁判文书说理千篇一律,体现释法说理灵活性和个性化。

  四、释法说理的客观需求在于简式要式裁判文书并存

  2016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提出,“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对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因此,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客观需求在于简式要式裁判文书并存、说理繁简适度有别。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坚持繁简适度原则,即“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其中,对于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民事特别程序进一步对裁判文书进行瘦身,可以根据案件特点,灵活适用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而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等案件,应当加强释法说理。

  综上,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法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能力与水平,必将进一步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高民事裁判公信力,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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