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员签收货物被诉担责 法院当庭判决驳回

2020-05-18 11:18:02
 

  中国法院网讯(马小梅)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对石某要求A酒店仓库保管员舒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当庭予以驳回。

  2017年8月28日,石某向A酒店提供5000把牙刷,总价2100元。舒某当时在A酒店任保管员,石某送货到A酒店后,舒某签收了该批货物,并在送货单上签字。同日,舒某将该批货物入了A酒店的库房,舒某也在入库单上保管人一栏签字。但A酒店收到该批货物后,一直未与石某结算该笔货款。石某因找A酒店结算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舒某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员工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本案中,舒某作为A酒店的保管员,签收石某向A酒店提供的货物,且已将货物入了酒店库房,舒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并非石某、舒某之间的个人买卖关系,石某告要求舒某支付货款2100元于法无据。舒某无需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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