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的重要意义
2020-05-20 15:37:27 | 来源:南方日报 | 作者:王梓佩
 

  5月18日,科技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在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领域向前迈进一步,有助于破除科研成果转化障碍,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科研人员在工作中创造科技成果,属于典型的“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不能草率断言“谁创造的就归谁所有”。以职务发明为例,我国《专利法》规定,除非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订有合同,否则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然而,如果因为单位为科研提供了支持,就让科研人员与科技成果“一刀两断”,既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科研人员跟进成果的转化利用。为此,《专利法》规定应当对职务发明者给予奖励和合理报酬,《专利实施细则》用专章规范奖励和报酬最低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更进一步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这些规定虽然为科研人员利益提供保护,却没有触动科技成果专利所有者与发明者分离的状态,很可能伴生着三个问题。

  第一,相对科研人员而言,单位是强势方,制定奖励细则或订立合同未必能做到足够合理,经费也未必充足,这将会导致科研人员所获奖励无法与其劳动付出、科技成果实际价值相匹配,科研积极性反而受到打击。第二,对于“别人”的专利,科研人员推动转化的积极性未必能够被协议充分调动——与其为了报酬有限的转化劳心劳力、束手束脚,不如多发论文对个人发展来得更“实际”。第三,一些科研人员因此没有形成“转化”的意识,研究过程中较少考虑要如何进行实际应用,成果本身也不适合应用在生产生活中。

  但事实上,科研的目的不仅仅是学术研究。只有科研成果被及时转化到生产生活中,才能真正发挥其创新价值,进而以创新驱动发展;只有经济与科技深度融合,才可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道理不言自明。单纯呼吁提高科研人员收入、鼓励科研成果转化可能作用不大,需要在制度上作出改变。

  此次九部门印发《方案》,将在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可以进一步打破限制,使科研人员能够以“共同所有权人”的平等身份与单位沟通,争取个人合理权益。而科研人员以主角身份参与科技成果后续在科研和转化等方面的利用,也能够更直接地获取经济利益。由此可以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与转化热情,也促使人们思考研究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联,为构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打好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事涉利益必须谨慎。《方案》明确了赋权成果应有哪些条件、成果包括哪些类型,并提出加快建立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赋权成果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转化过程管理和服务、重视科技安全和伦理管理等要求。也就是说,有关单位不仅要把赋权要求落实到位,也应当尽快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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