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

2020-05-26 16:08:44 | 来源:海淀法院网 | 作者:陈璐
 

因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匮乏等原因,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类型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种类纷繁众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享受服务时,应注意避免哪些陷阱?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案例,以案说法,教广大消费者如何维权。

“虚假广告”受害,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

王女士因近期上夜班,脸部红肿,并有少许痘痘。她在浏览网页时,发现某痘痘美容机构在网站上发布11元体验性活动。出于治疗目的,王女士来到美容机构进行问诊。美容机构称,王女士面部皮肤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如果不进行深度治疗将会产生严重后果,其提供的商品系纯植物产品,可以帮助王女士改善其面部皮肤。王女士当场交纳了4280元药品费用。王女士在使用药品后,面部红肿,痘痘频生,异常疼痛。经查询,美容机构提供的商品系“三无产品”。王女士认为,该美容机构以虚假广告诱使其购买商品,并作出虚假承诺,造成其脸部皮肤严重损害。故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美容机构退还4280元商品费用,并承担三倍赔偿。

【法官提醒】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因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为大家所熟知的“三倍赔偿”。随着网络媒体发展,因虚假广告而引发消费陷阱的侵权事件频发,商家所宣传的广告内容夸大事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严重不符,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切勿轻易相信商家的虚假承诺,避免被产品所“坑”。在遇到消费陷阱后,应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  当事人具有选择权

因新家装修,陈先生在北京某建材市场二层曹某经营的家具店中购买柜门、柜体、台面、榻榻米、衣柜拉手等物品,并向曹某支付货款2万元。付款后,曹某安排工作人员将上述物品送至陈先生在朝阳区的家中并安装。家具安装后,陈先生及家属发现家具散发的异味较重,造成其家人身体严重不适。陈先生遂委托北京京环建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对室内空气中游离的甲醛、甲苯、笨、二甲苯的浓度进行了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陈先生家中甲醛含量严重超标,项目结论为不合格。陈先生认为,其与曹某就购买家具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曹某销售给其的家具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曹某销售有质量问题商品,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陈先生以产品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曹某退款家具款2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货款。

【法官提醒】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了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综合考虑诉讼管辖管辖、举证责任、归责原则等因素选择最为有利的一种请求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地降低败诉风险。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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