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2020-05-31 21:10:51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索有为 黄慧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31日发布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20个案例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广东各级法院在审判涉香港、澳门跨境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香港、澳门跨境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借鉴域外司法协助通行做法,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港澳法律查明、民事授权见证和判决效力认定等合理诉求,为港澳企业及居民在粤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化环境。

  近年来,广东法院出台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不断深化粤港澳司法领域的相互合作,通过人员互访、专业交流、高层论坛、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跨境民事商事纠纷司法保护,积极探索网上办案、多元化解等便利方式审理跨境纠纷案件,发布典型案例推动实体规则衔接和诉讼规则对接,并于2019年底发布首批20个案例,努力营造粤港澳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2015年,香港蓝波有限公司(下称“蓝波公司”)与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四维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蓝波公司向四维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价款为人民币19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汇率折算为港币2452万余元。四维公司以人民币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于2016年与蓝波公司签订《付款汇率确认书》,约定将已付股权转让款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汇率由人民币折算为港币后再按照款项支付当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据此计得已付款项不足应付款项的部分作为汇差,由四维公司另向蓝波公司支付。四维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蓝波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蓝波公司提出反诉,主张四维公司支付尚未付清的股权转让款、汇差及利息。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付款汇率确认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汇差负担的约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四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蓝波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判决驳回四维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四维公司向蓝波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款、汇差及利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