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审结

2020-06-02 08:32: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龙章
 

  图为吴江法院召开周某个人债务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程浩 摄

  5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周某个人债务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债务人周某的债务清偿计划。债务清偿计划执行完毕后,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免除。这标志着江苏省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顺利办结。

  生意失败 陷入债务泥潭

  从包工头到总经理,经过多年打拼,周某终于开了一家装修公司,生意经营得还算不错。经过几年的积累,周某购置了自己的房产,一双儿女也相继上学。2017年10月,周某接到一笔住宅的装修生意,随即找到了工人王某等人施工。2017年11月2日,周某接到工地打来的电话,说王某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摔得很严重。周某赶紧联系人员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6万余元。王某的伤情不断恶化,最终花费了29万元的医疗费才初步治愈出院。

  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18年4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先行支付医疗费22万余元。供应商知道周某被起诉后,担心自己的货款会受影响,也纷纷起诉周某要求支付货款,导致周某的资金链彻底断裂,装修公司也关门倒闭。经法院判决确认,周某共结欠各类款项150万元,各债权人在判决生效后都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周某名下的唯一住房被法院查封,执行人员在门口张贴了拍卖公告。周某主动与执行人员联系提出分期履行的方案。执行人员考虑周某的实际情况,也多次组织周某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履行方案。无奈,周某的执行和解计划没有得到全体债权人的同意,房子最终被依法拍卖。房屋的拍卖款扣除银行抵押、安置费后,共清偿债务40万余元,还剩110万元未执行到位。

  申请清理 迎来生活曙光

  2019年10月,吴江法院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关的试点工作”的试点法院。同月,吴江法院便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的适用范围、程序类型、审理流程、债务免除、信用考验等内容。根据该规定,债务已进入执行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被执行个人,优先启动债务清理程序。

  吴江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依此筛选符合条件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征询意见,释明法律后果,同时摸底债权人态度。由于周某一直配合法院执行,也未发现其存在不诚信行为,执行法官主动推荐周某进行债务清理,希望这一制度可以帮助其渡过债务难关。

  执行指挥中心人员立刻联系周某,向其详细介绍了个人债务清理的适用及审理程序,询问其参与意向。周某表示愿意积极参与。

  2020年3月5日,周某向吴江法院递交书面材料,申请进行个人债务清理。

  根据吴江法院出台的规定,破产庭人员征询了所有已知债权人的意见,上述人员均同意法院受理周某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周某因生活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出现个人债务清理原因,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其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已知债权人对其申请亦无异议,故吴江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裁定受理周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并通过网络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

  方案通过 重燃奋斗热情

  在裁定受理周某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后,吴江法院破产庭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等事项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审理。管理人对周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深度排查,发现周某名下有一辆使用时间较久的现代牌汽车及零星存款。周某现打工每月收入约6000元,租房支出2500元,还需养育两名未成年子女、赡养无收入来源的七旬父母。周某还偶尔做一些他人分包的装修工程,获取部分收入,但极不稳定。管理人发现周某的收入除维持基本生活外略有结余,便指导周某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尽最大能力分期偿还债务。法院和管理人一方面将案件进展及时告知债权人,同时,也与债权人沟通周某清偿方案细节,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

  2020年5月12日,吴江法院主持召开周某个人债务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内容,均表示无异议。周某在承诺台上郑重承诺,其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并将积极履行债务清偿计划,定时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并通报全体债权人,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根据《债务清偿计划》,周某将在两年时间内共分期支付13万元,加上执行中已分配款项,总清偿比例达28.26%。此外,在两年清偿计划到期后,其名下工作必要工具现代牌汽车,也将交由管理人处置分配。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周某经济情况和确认其诚信的前提下,一致同意上述清偿计划,并同意在清偿计划执行完毕满两年后,对周某恢复信用。

  至此,周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顺利办结,周某终于走出了债务泥潭,全身心投入工作,力保按期执行清偿计划。

  ■法官说法■

  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是在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下,人民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企业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发展出来的一种债务清理方式。对于“诚信但不幸”的个人债务人,经此可确保其基本的生存需求,避免受到不合理、过度索债的危害,为其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从而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根据吴江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债务清偿计划执行完毕后,经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吴江法院将终结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在信用考验期届满后,对债务人恢复信用。但若在信用恢复前或信用恢复后两年内,发现债务人存在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等不正当行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管理人、债权人的申请,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点评■

  宽容失败的积极探索

  中国人常说“人不死债不烂”,但生活总是难以预料,市场也处处存在风险,如果一个诚实守信、乐观奋进、开拓创新的人,因生活出现变故或经营遭遇风险,便终生抬不起头、直不起腰,这不是社会发展所希望看到的。现阶段中国还未出台个人破产法,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创业失败的个人,陷入债务泥潭无法脱困。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表明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7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就是为日后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打下的实践基础,是社会文明、法治健全的制度标志,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积极探索。吴江法院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成功办结,既体现了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能够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次生活重启、经济重生的机会,又能够通过缜密的程序、严格的适用标准,杜绝恶意债务人借助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应履行的清偿义务。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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