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比特币 公司技术员获刑三年

2020-06-02 10:07:16
 

  中国法院网讯(樊强 周宇蕾)北京某公司技术员潘某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比特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8月初,潘某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不给付比特币就继续网络攻击相威胁,向被害单位河北滨海公司、安徽安贵公司勒索比特币。8月3日,河北滨海公司被迫分别以39793.82元和39586.58元的价格,两次购买并给付潘某比特币共计22个;8月8日,安徽安贵公司被迫分别以46704.24元、46686.84元、46640.4元、15549.64元的价格,四次购买并给付潘某比特币共计40个。同年8月中旬,潘某以同样方式向被害单位北京福丽特公司勒索比特币40个未果。涉案金额共计234 961.52元。

  检方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潘某自己的供述、证人证言、敲诈邮件、比特币地址信息、转账记录、购买比特币记录、QQ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潘某对北京金网安泰公司管理的位于海淀区紫金大厦等地机房内,多家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攻击,并借此敲诈勒索财物共三起,涉案金额共计234961.52元。

  庭审中,被告人潘某对上述指控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但提出比特币系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不应以被害单位购买比特币价格,作为认定案件数额巨大的依据,并对其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攻击被害单位网络交易平台,致交易平台无法正常登录后,向被害单位勒索比特币,被害单位因购买比特币导致数额巨大的直接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潘某就犯罪数额所提出的意见,经查,首先,在潘某犯罪期间,比特币仍为在网络上可自由交易,其交易价格在短期内较为稳定、一致,故认定被告人潘某对自己可获取的收益金额系明知。其次,被害单位因购买潘某索要的比特币,在比特币交易网站上实际支付了货币,造成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以犯罪期间比特币的交易价格认定犯罪数额,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比特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范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比特币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本案行为人并未出售敲诈勒索所得的比特币,因此,犯罪数额以比特币的交易价格作为认定标准,较为合理。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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