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未获同意就“入柜”,遭遇纠纷谁来赔?

2020-06-03 08:47: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燕玲
 

  近段时间,某公司“快递柜涨价五毛钱,会员不收超时费”的收费规定引发热议。“快递柜涨价是否涉嫌违法垄断?快递存放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是否合法?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将快递放置快递柜是否合法?”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成了大众关注的热点。未经同意快递就被投入快递柜,入柜后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确实是许多消费者曾遇到的问题,前不久,网友李先生就因为一件“来无影去无踪”的快递,将一家网店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网店退还货款。

  好鲜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销售生鲜水果的网店。2019年7月17日,李先生在该店购入一箱奇异果,订单实价29.8元,红包抵扣2.6元,实付27.2元。同日,好鲜公司通过某快递公司发货。7月18日,包裹被存放至李先生所在小区的智能快件箱。李先生称快递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将包裹放置智能快件箱2天,放置后也未电话或短信告知他。7月20日,包裹被快递员取出,退回至好鲜公司。7月27日,物流信息显示退回的包裹已被好鲜公司签收。看到物流信息后,李先生认为自己全程被“蒙在鼓里”,感到十分生气,于是联系好鲜公司,要求退还货款,但却被好鲜公司拒绝。因此,李先生将好鲜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好鲜公司退还款项29.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本案中,由于快递公司擅自将生鲜产品投递于智能快件箱,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李先生未收到案涉商品,此风险应由好鲜公司承担。李先生诉请好鲜公司退还货款,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广州互联网法院遂判决,被告好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生退还货款27.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好鲜公司承担。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智能快件箱作为城市快递末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快递员和消费者时间节点不对称的问题。但由此引发的矛盾也不断凸显。如快递员不通知收件人就将包裹放进智能快件箱、智能快件箱超时收费等。

  本案中,案涉商品为生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消费者收到商品,李先生并未收到案涉商品,也未收到收货或取货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应由好鲜公司承担。

  根据《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即未经收件人同意,包裹不能被放至智能快件箱。

  对于放入智能快件箱的物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而对于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这是因为在实践中,此类物品被放入智能快件箱,收件人开箱验货的环节就会被跳过,一旦出现产品变质或其他问题,很容易产生退货纠纷。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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