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野生红腹锦鸡野兔 三被告人获刑
2020-06-04 08:38: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栋梁 代文官 张爱玲
 

  日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野生红腹锦鸡的案件,以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作案工具猎网4张,由扣押机关依法追缴,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冬季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李某在渑池县张村镇使用猎狗、鹰、弹弓多次狩猎,先后猎获野兔35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林某驾车,由李某带到宜阳县上观乡柱顶石村南名组,安排住在李某妻子家旧房内,王某、林某、李某在柱顶石山山坡上架设每张长约40米,高约2米的多张尼龙绳网,将红腹锦鸡追撞挂到网上后抓获,共猎获红腹锦鸡8只。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5月7日主动到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分别结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兔,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林某、李某又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腹锦鸡8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各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林某、李某提出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