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3起案例入选最高检工作报告典型案例
2020-06-04 09:13:0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陈东升 王春 邱春艳
 

  ●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盛春平等4起正当防卫案例引领、重塑了正当防卫理念,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

  ● 检察机关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要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办案中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法治立场,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立足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 彭玉枫虚假诉讼案,正是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既各尽权责又相互协作的结果,体现了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的“检察机关要与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理念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多个典型案例,浙江检察占其三。

  杭州盛春平正当防卫案、永康平板走步机案、绍兴彭玉枫虚假诉讼案。惜字如金的最高检工作报告分别提到了上述3起浙江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

  为何提到浙江的这3起具体案例?这些案例背后有何深意?诠释了哪些司法检察理念?

  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 鼓励公众依法保护权益

  “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查明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杭州盛春平案、丽江唐雪案等影响性防卫案件事实,依法认定正当防卫。”最高检工作报告一口气点出了4起正当防卫案例,让人们意识到检察机关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决心。

  因为正当防卫这四个字,山东莱州一位名叫盛春平的年轻人改写了命运。

  2018年7月,原本打算去见女网友的盛春平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入浙江桐庐一传销窝点。为逃离现场,盛春平用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该男子经救治后脱险,但最终死亡。

  2018年8月27日,盛春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该案报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査决定。2019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杭州市检察院在审查时认为,案发时,盛春平并不知道对方是传销组织人员,也不知道对方的意图。同时,案件发生时间很短,进入传销窝点后,盛春平的恐惧感不断增强。盛春平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舞,目的是为了逃离,在挥舞中刺中了上前夺刀的成某。

  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一部主任张洪阁说:“该案在行为性质认定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案发时双方人员力量悬殊,盛春平不借助防卫工具无法实现防卫目的;二是案发时的环境封闭隔绝,盛春平在慌乱和惊恐的环境下,身心处于应激状态,要求其对防卫手段的选择和对防卫程度的把控作出精准判断,既不客观又不合理;三是双方对峙时,盛春平是先躲避,再拿出水果刀警告,且是边向门口退却边持刀警告,并无蓄意主动加害的故意和行为;四是盛春平并非刻意选择工具,所持的是日常使用的折叠水果刀;五是防卫中仅刺中其中一名非法侵害人,未实施进一步的侵害行为,之后放弃行李仓促逃脱现场,足以反映出其防卫目的。”

  张洪阁进一步分析说,案发后成某被送往医院,经救治后伤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出院后,医生建议其到当地医院进一步康复治疗,注意休息,避免情绪激动,预防感染,注意康复锻炼。但成某和传销人员未遵医嘱,存在怠于送医、疏于照看等情况,导致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可见,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并不能以最终结果作为判断评价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唯一因素。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说,在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一度处于“沉睡”状态,但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既是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更有利于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鼓励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勇气,坚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盛春平等4起正当防卫案例引领、重塑了正当防卫理念,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而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办案实例,便是检察官践行客观公正立场的生动实践。

  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办理一案件保障一行业

  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万万没想到,他们办理的一起案件,竟助推了一项国家标准的确立。

  刘某是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21日,刘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刘某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简称走步机)等高档健身器材的民营企业。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总金额为700多万元的走步机,经质监部门抽样检测后,被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11月,永康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走步机能否适用跑步机的办案标准,到底是创新产品还是伪劣产品?永康市检察院通过调研了解到,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明显区别,简单依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该产品不合格并不合理。而且这款走步机是该公司历时3年研发的成果,曾获10多项专利,市场前景好。消费者的使用体验也很好,未发生人身、财产受损情况。

  永康市检察院积极作为,立足办案,延伸检察职能,主动致函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同时,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检察机关还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由公安机关直接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确立了走步机行业应当适用的国家标准。

  最终,永康市检察院对刘某作不起诉处理。走步机案也“走进”最高检工作报告。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介绍了选择这个案例的考量,体现检察机关“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原则。检察机关介入时,民营企业负责人已被刑事拘留,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由公安机关直接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时不因循守旧、机械执法,而是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审慎办理涉及科技创新领域案件。

  谈及这起案件的办案体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条分缕析地总结道:

  第一,检察机关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涉案的企业不论是国企还是民营,是上市公司还是小微公司,都要平等保护。

  第二,检察机关要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办案中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永康市检察院在办理这起案件时,一方面考虑到涉案人是企业的负责人,同时这个案件本身罪与非罪又是存在争议的,所以他们在接手案件的第一时间,就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对于涉案人的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让他继续负责企业的运转和经营,并配合司法机关办案。

  第三,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法治立场,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立足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起案件的办理不仅有效地防止了“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情况发生,还起到了“办理一个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多方合力协作各尽其责 遏制以法实现不法目的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或仲裁,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文书,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表面上看,虚假诉讼是用法律手段起诉、申请执行,但实际上是实现不法目的。究其本质,虚假诉讼是以法去实现不法目的。

  这种“打假官司”的行为不仅让老百姓深受其害、深恶痛绝,也让法官不胜其扰。如何遏制以法实现不法目的,是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

  “浙江省检察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牵头建设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全面推广绍兴市检察院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为全省和全国部分省开展虚假诉讼线索排查提供便利。建议最高检广泛总结各地做法,积极借鉴法院、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经验,进一步提升检察信息化水平。”近日,最高检在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提到了由绍兴市检察院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

  正是借助这个系统和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大力支持,绍兴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彭玉枫虚假诉讼案。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彭玉枫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院频繁进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撤诉与申请执行,法院为此作出的相应生效裁判案件多达51件,金额共计271.67万元。

  发现案件可疑后,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自行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进一步比对分析,该批借贷案件中借条中的出借人处名字空白、无利息约定、无支付凭证、无诉讼代理人、被告缺席判决,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极大。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这些案件不仅确实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且背后还存在一个以程瑞君、彭玉枫等人为首的高利贷犯罪团伙,可能制造参与了一系列涉黑涉恶犯罪活动,遂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以程瑞君为首,以彭玉枫等人为骨干的团伙,以开办二手车交易行和典当行作为放贷平台,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借贷合同,约定高额利息,在扣除头期利息和各种手续费后交付借款本金,同时强迫对方出具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条。对借款人无力支付的高利贷,一方面采用暴力手段催讨;另一方面由未参与签约的彭玉枫作为原告频繁起诉和申请执行,起诉时凭借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条并隐瞒借款方已全部或部分归还借款的事实,骗取法院作出判决和执行裁定,通过申请强制执行以获取高利贷非法利益。

  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以彭玉枫为原告的50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实施检察监督,法院启动再审后均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对程瑞君等14人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上虞区检察院于2019年4月向上虞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8日,程瑞君等14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等犯罪分别被上虞区法院判处二十一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通过办理该系列案件,绍兴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总结形成了“智能排查、人工审查、深入调查、移送侦查、判决监督”的“五步式”虚假诉讼监督模式,依托智慧监督系统,将虚假诉讼监督从个别、被动的监督转变为全面、主动的监督,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转型升级。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监督模式运行,离不开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

  早在2018年11月,绍兴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就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衔接机制的意见》,法院主动向检察机关全面通报移送裁判文书、审理过程主要节点信息,实现诉讼信息相互共享;检察机关通过智慧民事检察系统发现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尤其是“套路贷”等案件中涉及民事诉讼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从而有效形成线索双移送、结果双反馈机制。

  据绍兴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翁跃强介绍,在多部门联动合力下,2018年5月至2019年年底,绍兴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320件,涉案金额达2.5亿元,在提出抗诉和发送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中,法院已依法改判206件,一批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惩罚。

  “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各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总体是分工负责、各尽权责。”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说,彭玉枫虚假诉讼案中,正是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既各尽权责又相互协作,不仅让虚假诉讼现了原形,还揪出了背后的涉黑涉恶犯罪,体现了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的“检察机关要与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的理念。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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